工程質量司法鑒定期限是多久

導讀:
因此,有人甚至主張鑒定資料可以不受舉證時限的限制,但這顯然違背了《證據規定》的宗旨。為了有效解決上述矛盾,筆者認為,可以采取以下二種措施:一是適當確定舉證期限,《證據規定》規定了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審判實踐中可以根據案件難易程度適當延長,涉及工程造價鑒定的案件,舉證期限一般以六十日為宜。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后不按要求上報,或己報告但未經上級批準擅自處理者。那么工程質量司法鑒定期限是多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此,有人甚至主張鑒定資料可以不受舉證時限的限制,但這顯然違背了《證據規定》的宗旨。為了有效解決上述矛盾,筆者認為,可以采取以下二種措施:一是適當確定舉證期限,《證據規定》規定了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審判實踐中可以根據案件難易程度適當延長,涉及工程造價鑒定的案件,舉證期限一般以六十日為宜。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后不按要求上報,或己報告但未經上級批準擅自處理者。關于工程質量司法鑒定期限是多久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證據規定》比較全面地規定了舉證時限制度。所謂舉證時限,是指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在法律規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證明其主張的相應證據,逾期不舉證則承擔證據失權的法律后果。該制度的確立,是《證據規定》對民事訴訟法新的詮釋,是對我國過去實行的證據隨時提出主義的重大突破。
勿庸置疑,舉證時限制度既有利于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公平保護,防止證據突襲,防止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利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利益,又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防止訴訟拖延。但我們也應看到,舉證時限制度增加了舉證義務人舉證的難度和強度,這在工程造價鑒定資料的舉證方面表現尤甚。在施工單位不了解對方抗辯主張的情況下,要求其將案件中可能出現的數百個爭議問題涉及的所有證據提供完整,是非常困難的。因此,有人甚至主張鑒定資料可以不受舉證時限的限制,但這顯然違背了《證據規定》的宗旨。
為了有效解決上述矛盾,筆者認為,可以采取以下二種措施:一是適當確定舉證期限,《證據規定》規定了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審判實踐中可以根據案件難易程度適當延長,涉及工程造價鑒定的案件,舉證期限一般以六十日為宜。二是充分利用證據交換制度和釋明權的行使,引導和協助雙方當事人履行舉證義務。
按國家規定建設工程重大事故分為四個等級。工程建設過程中或由于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過失造成工程質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發生的重大質量事故,或因工程質量達不到合格標準,而需要加固、返工或報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重大質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問題,如施工腳手、平臺倒塌,機械傾覆,觸電、火災等造成建設工程重大事故。建設工程重大事故分為以下四級:
1、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為一級;
2、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為二級;
3、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傷2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為三級;
4、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傷3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為四級。
1、第二十八條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后應如實上報,不得隱瞞和縮小,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隱瞞事故處理,并追究單位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
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后不按要求上報,或己報告但未經上級批準擅自處理者。
發生工程質量事故后自行修改設計或用其它手段掩蓋實情不如實上報者。三、有意縮小事故所造成的損失,降低事故等級者。
2、第二十九條發生工程質量事故,有關領導、工程部門、技術部門、質量部門及有關部門都要親自參加調查研究和處理。
3、第三十條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后,影響結構安全、改變外形尺寸和不符合設計要求的,其處理方案及措施需經設計單位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