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鑒定時限是多久

導讀:
《證據規定》比較全面地規定了舉證時限制度。所謂舉證時限,是指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在法律規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證明其主張的相應證據,逾期不舉證則承擔證據失權的法律后果。因此,有人甚至主張鑒定資料可以不受舉證時限的限制,但這顯然違背了《證據規定》的宗旨。(1)建筑工程結構檢測、鑒定;災后結構承載力鑒定。那么工程質量鑒定時限是多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證據規定》比較全面地規定了舉證時限制度。所謂舉證時限,是指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在法律規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證明其主張的相應證據,逾期不舉證則承擔證據失權的法律后果。因此,有人甚至主張鑒定資料可以不受舉證時限的限制,但這顯然違背了《證據規定》的宗旨。(1)建筑工程結構檢測、鑒定;災后結構承載力鑒定。關于工程質量鑒定時限是多久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現場勘驗檢測是此類鑒定工作的重要方法,不同的是檢測方法有時會帶來不同的鑒定結果。一般并不需要進行所有項目的檢測,一個建筑物要測試哪些內容,需要由鑒定人員視工程的復雜程度、資料的完整性和可信性、房屋的現狀和委托鑒定的目的而定,鑒定規范沒有強制性的內容。
現場檢測不僅費錢費時,有些檢測項目檢測時對房屋的正常使用還會造成一定的影響,因而檢測的內容、范圍和數量必須在開始前向當事方提出來,通過質證的方式明確。
檢測工作必須遵循“必須、夠用”、針對性、規范性、科學性、定量與定性結合以及協商一致的原則。
《證據規定》比較全面地規定了舉證時限制度。所謂舉證時限,是指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在法律規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證明其主張的相應證據,逾期不舉證則承擔證據失權的法律后果。該制度的確立,是《證據規定》對民事訴訟法新的詮釋,是對我國過去實行的證據隨時提出主義的重大突破。
勿庸置疑,舉證時限制度既有利于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公平保護,防止證據突襲,防止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利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利益,又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防止訴訟拖延。但我們也應看到,舉證時限制度增加了舉證義務人舉證的難度和強度,這在工程造價鑒定資料的舉證方面表現尤甚。在施工單位不了解對方抗辯主張的情況下,要求其將案件中可能出現的數百個爭議問題涉及的所有證據提供完整,是非常困難的。因此,有人甚至主張鑒定資料可以不受舉證時限的限制,但這顯然違背了《證據規定》的宗旨。
為了有效解決上述矛盾,筆者認為,可以采取以下二種措施:一是適當確定舉證期限,《證據規定》規定了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審判實踐中可以根據案件難易程度適當延長,涉及工程造價鑒定的案件,舉證期限一般以六十日為宜。二是充分利用證據交換制度和釋明權的行使,引導和協助雙方當事人履行舉證義務。
(1)建筑工程結構檢測、鑒定(混凝土結構、砌體結構、鋼結構,塔桅及高聳建(構)筑物,建筑構配件質量檢測,振動測試,結構應力測試,結構性能現場試驗);災后結構承載力鑒定。
(2)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安全性、適用性、適修性、耐久性、可靠性鑒定;建(構)筑物抗震鑒定;沉降觀測,采光日照鑒定、分析,容積率分析,面積測量,建筑物功能評價;民房檢測鑒定;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檢測鑒定。
(3)市政工程及施工安裝質量檢測,道路橋梁功能性能和結構安全性能檢測及維修加固鑒定
(4)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檢測:空氣成分鑒定、建筑裝飾材料有害物質限量鑒定、噪聲與振動鑒定、電磁輻射鑒定、遮光污染等鑒定。
建筑熱工(節能)檢測;建筑設備(采暖、通風、空調、給排水、電氣及防雷)系統、鍋爐房系統、冷庫系統、廠房凈化系統安裝質量檢測與運行測試;小區供熱系統、小區排水系統質量檢測與運行測試;建筑設備系統能耗分析與評價、節能性能檢測;室內濕度、風速場、溫度場測試;地下管網探測。
(1)建筑物整體平移、頂升、糾傾的設計與施工鑒定;
(2)建筑加層、室內空間改擴、托梁換柱的設計與施工鑒定;
(1)建筑主體結構加固、補強設計與施工鑒定及混凝土裂縫修復鑒定;
(2)建筑地基、基礎加固的設計與施工鑒定;
(3)建筑抗震、防災、建筑結構災后搶修及修復鑒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