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債和以資抵債_以物抵債是什么意思

導讀:
以物抵債是什么意思以物抵債的意思是如果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負有到期未清償的債務的,可以按照約定或者通過協商實行以實物來清償其金錢債務償還方式。以物抵債的適用條件是什么以物抵債是我國法律允許的一種債權實現、債務消滅的方式。我國現行法律尚無以物抵債的明文規定。以物抵債同樣如此目的在于用他物抵原債抵債行為并未改變原債的同一性所以只有物權轉移給債權人債務方消滅。
一、以物抵債是什么意思
1、以物抵債的意思,是指一方對另一方負有到期未清償的債務的,可以按照約定或者通過協商實行以實物來清償其金錢債務償還方式。但是實物和欠款金額的實際價值應當相當。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四條
以支付金錢為內容的債,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以實際履行地的法定貨幣履行。
第五百六十八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二、析產是什么意思
1、析產指的就是財產分割,也就是在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至于共同財產分割的方式,則由當事人自行協商,協商不成,可以請法院進行判決,法院會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以物抵債是什么意思
以物抵債的適用條件是什么
以物抵債是我國法律允許的一種債權實現、債務消滅的方式。根據債法原理以物抵債也稱代物清償是指當事人之間達成協議由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替代原定給付進而使原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
就所抵之債而言金錢之債、非金錢之債、特定物之債、種類物之債均可。我國現行法律尚無以物抵債的明文規定。
當事人在債務已結清償期后約定以物抵債其本質為代物清償。代物清償屬于實踐性法律行為若僅有代物清償合意而未實際履行物權轉移的原債務并未消滅在實際履行物權轉移后原債務同時消滅。
當事人在債務已結清償期后約定以物抵債其本質為代物清償。代物清償是指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給付而使合同關系消滅的法律行為。以物抵債屬于實踐性法律行為。根據債法原理清償是消滅債的最主要方式。而清償除了要有債務人的給付行為之外還須有債權人的受領并取得所有權和占有權時才發生給付的效果。代物清償只是給付標的的改變作為清償之目的仍應實際履行后才發生清償的效果。所以代物清償的要物性與清償一樣是順理成章的。以物抵債同樣如此目的在于用他物抵原債抵債行為并未改變原債的同一性所以只有物權轉移給債權人債務方消滅。因此僅有合意而未實際履行物權轉移的債務并未消滅抵債的目的也未實現。故從抵債的目的來看應堅持其實踐性特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7條規定,“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和解協議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作執行結案處理。”從該規定看只有履行完畢的和解協議債務才算消滅基于此可以推斷出抵債協議的實踐性。
以物抵債的成立需要符合要物合同的基本構成要件。
代物清償的成立必須具備四個條件,
其一必須有原債的關系存在
其二必須有雙方當事人關于代物清償的合意
其三他種給付必須與原定給付不同
其四須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替原給付。
以上成立要件也是基于代物清償的要物性需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