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債合同糾紛怎么訴訟解決

導讀:
所以在處理上一般認為應參照物權法關于禁止流押、流質的相關規定,不確認該種情形下簽訂的以物抵債協議的效力。在以物抵債行為不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情形下,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另一種意見則認為,此時因以物抵債約定系事后達成,所以不會對債務人造成不公平,故無需履行上述程序,債權人可以就抵債物直接受償。但為防止一方當事人利用以物抵債協議損害對方的合法權益,當存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債務人均可請求變更或撤銷以物抵債行為。那么以物抵債合同糾紛怎么訴訟解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以在處理上一般認為應參照物權法關于禁止流押、流質的相關規定,不確認該種情形下簽訂的以物抵債協議的效力。在以物抵債行為不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情形下,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另一種意見則認為,此時因以物抵債約定系事后達成,所以不會對債務人造成不公平,故無需履行上述程序,債權人可以就抵債物直接受償。但為防止一方當事人利用以物抵債協議損害對方的合法權益,當存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債務人均可請求變更或撤銷以物抵債行為。關于以物抵債合同糾紛怎么訴訟解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實踐中以物抵債的性質認定
1、一般情形下,當事人設定以物抵債的目的是為了及時還清債務。
2、有的以物抵債則是為了達到其他非法目的,惡意逃避債務,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在認定以物抵債的性質時,要注意以物抵債在了結債務、化解矛盾糾紛、節約交易成本等方面的積極作用,不能對以物抵債約定輕易否定;同時,也要嚴格審查當事人締結以物抵債的真實目的,對借以物抵債損害相對人、第三人利益的行為應予以否定。
(一)債務履行期屆滿前約定以物抵債
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就作出以物抵債的約定,由于債權尚未到期,債權數額與抵債物的價值可能存在較大差距。如果此時直接認定該約定有效,可能會導致雙方利益顯失公平。所以在處理上一般認為應參照物權法關于禁止流押、流質的相關規定,不確認該種情形下簽訂的以物抵債協議的效力。
在后果處理上:
(1)如果此時抵債物尚未交付給債權人,而債權人請求確認享有抵債物所有權并要求債務人交付的,不予支持。今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債務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債權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上述處理思路與該司法解釋規定是一致的。
(2)如果此時抵債物已交付給債權人,參照物權法中質押的有關規定,債務人請求債權人履行清算義務或主張回贖的,法院應予支持。
(二)債務履行期屆滿后約定以物抵債
債務履行期屆滿后,債權的數額就得以確定,在此基礎上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一般不會存在顯失公平的問題。在以物抵債行為不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情形下,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在后果的處理上:
(1)如果此時抵債物尚未交付給債權人,債務人反悔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有能力繼續履行原債務,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以物抵債約定的,應予支持。
此時,對法院是否還應就該物履行清算程序的問題,一種意見認為,應當履行,債權人不能就超過債權部分受償。另一種意見則認為,此時因以物抵債約定系事后達成,所以不會對債務人造成不公平,故無需履行上述程序,債權人可以就抵債物直接受償。當然,如果該抵債行為損害第三人利益,第三人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主張撤銷。
(2)如果抵債物已交付給債權人,債務人反悔的,不予支持。
但為防止一方當事人利用以物抵債協議損害對方的合法權益,當存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債務人均可請求變更或撤銷以物抵債行為。對當事人利用以物抵債惡意逃債,第三人既可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主張抵債行為無效,也可依據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行使撤銷權。
(責任編輯: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