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債的具體方式有哪些

導讀:
以物抵債的概念以物低債是銀行在無法以貨幣資金收回貸款時,為降低信貸資產風險,而收回借款人相應實物資產以抵償債務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銀行作為抵押權人或質押權人依法拍賣或變賣抵、質押財產,并以變現所得優先受償的,不屬于本辦法所指以物抵債范圍。以物抵債的方式有哪些第七條以物抵債主要通過以下兩種方式:(一)、協議抵債。經銀行與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協商同意,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以其擁有所有權或處置權的資產作價,償還銀行債權。通過訴訟或仲裁程序,由終結的裁決文書確定將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擁有所有權或處置權的資產,抵償銀行債權。那么以物抵債的具體方式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以物抵債的概念以物低債是銀行在無法以貨幣資金收回貸款時,為降低信貸資產風險,而收回借款人相應實物資產以抵償債務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銀行作為抵押權人或質押權人依法拍賣或變賣抵、質押財產,并以變現所得優先受償的,不屬于本辦法所指以物抵債范圍。以物抵債的方式有哪些第七條以物抵債主要通過以下兩種方式:(一)、協議抵債。經銀行與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協商同意,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以其擁有所有權或處置權的資產作價,償還銀行債權。通過訴訟或仲裁程序,由終結的裁決文書確定將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擁有所有權或處置權的資產,抵償銀行債權。關于以物抵債的具體方式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以物抵債的概念
以物低債是銀行在無法以貨幣資金收回貸款時,為降低信貸資產風險,而收回借款人相應實物資產以抵償債務的行為。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銀行作為抵押權人或質押權人依法拍賣或變賣抵、質押財產,并以變現所得優先受償的,不屬于本辦法所指以物抵債范圍。
以物抵債的方式有哪些
第七條以物抵債主要通過以下兩種方式:
(一)、協議抵債。
經銀行與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協商同意,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以其擁有所有權或處置權的資產作價,償還銀行債權。
(二)、法院、仲裁機構裁決抵債。
通過訴訟或仲裁程序,由終結的裁決文書確定將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擁有所有權或處置權的資產,抵償銀行債權。
訴訟程序和仲裁程序中的和解,參照協議抵債處理。
哪些財產不能用來抵償債務
下列財產一般不得用于抵償債務:
(一)法律規定的禁止流通物。
(二)抵債資產欠繳和應繳的各種稅收和費用已經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該資產價值的。
(三)權屬不明或有爭議的資產。
(四)偽劣、變質、殘損或儲存、保管期限很短的資產。
(五)資產已抵押或質押給第三人,且抵押或質押價值沒有剩余的。
(六)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轉讓的資產(銀行有優先受償權的資產除外)。
(七)公益性質的生活設施、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等。
(八)法律禁止轉讓和轉讓成本高的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
(九)已確定要被征用的土地使用權。
(十)其他無法變現的資產。
劃撥的土地使用權原則上不能單獨用于抵償債務,如以該類土地上的房屋抵債的,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應當一并用于抵償債務,但應首先取得獲有審批權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準,并在確定抵債金額時扣除按照規定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及相關稅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