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個債權人以物抵債如何處理

導讀:
以物抵債是一種替代性的債務承擔方式,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除非有證據證明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否則認為有效。而目前的以物抵債規則又有所變化,大律網律師對多個債權人以物抵債如何處理的問題進行了整理,拋磚引玉以供討論。
多個債權人以物抵債如何處理
第二十五條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路人申請執行或者對執行財產申請參與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制作財產分配方案,并送達各債權人和被執路人。債權人或者被執路人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議書面異議。第二十六條債權人或者被執路人對分配方案提議書面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通知未提議異議的債權人或被執路人。
有多個保證物權的,按照各保證物權成立的先后步驟清償。被執路人申請執行,執行的財產不夠清償全部債務的,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保證物權的,按照各債權比例受償。
未提議異議的債權人、被執路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議反對意見的,執行法院依異議人的意見對分配方案審查修正后進行分配;提議反對意見的,應當通知異議人。異議人能夠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提議反對意見的債權人、被執路人為被告,向執行法院提訴訟訟;異議人逾期未提訴訟訟的,執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進行分配。訴訟期間進行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將與爭議債權數額相應的款項予以提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限定(試行)》中第88條多份奏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路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保證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步驟受償。多個債權人的債權種類分別的,基于所有權和保證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優先于金錢債權受償。
什么情況下可以以物抵債
以物抵債有下列幾種情形:債務人單方面承擔債務,與債權人協商一致,決定以物抵債的;當事人互負債務,債務的標的物的種類、品質相同,一方提出與對方的到期債務相抵銷的;或者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但經雙方協商一致決定以物抵債的。
哪些物體不能抵債
(一)法律規定的禁止流通物。
(二)抵債財產欠繳和應繳的各種稅收和費用已經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該財產價值的。
(三)權屬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
(四)財產已先于我行抵押或質押給第三人的。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轉讓的財產。
(六)公益性質的生活設施、教育設施、醫藥衛生設施等。
(七)以行政劃撥方式獲得的尚未建有房屋及其他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
(八)尚未建有房屋及其他地上定著物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
(九)依法列入城市房屋拆遷范圍或者集體所有土地征用范圍的房屋、土地使用權。
(十)其他無法變現的財產。
以物抵債大于債權金額如何交稅
債權分兩種,如果是借款不能償還,以物抵債,不征稅。
如果是銷售后貨款不能收回,以物抵債,則物品價值視作銷售收入,按訴訟案值或債權實際沖銷數額征稅;如果債權人認為物品價值不足以沖抵債務,評估物品殘值后沖抵債務,不足部分按壞賬處理,則以評估額征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征管問題的通知》規定:對商業企業采取以物易物、以貨抵債、以物投資方式交易的,收貨單位可以憑以物易物、以貨抵債、以物投資書面合同以及與之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運輸費用普通發票,確定進項稅額,報經稅務征收機關批準予以抵扣。
簡單來說,此項規定把“以物抵債”的情況,當做“銷售”來處理,這就需要繳納增值稅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