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的以物抵債協議如何認定

導讀:
進行民間借貸時,出借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的,債務擔保有不同的擔保方式,抵押財產是其中一種,抵押財產要簽訂抵押合同的,那么民間借貸的以物抵債協議要怎樣認定的?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民間借貸的以物抵債協議如何認定
進行民間借貸時,以物抵債簽訂協議的,該協議設立了抵押權后有效,但有流押條款,約定債務到期前,抵押物歸債權人所有的,該約定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一條【流押】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第四百零二條【不動產抵押登記】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四百零三條【動產抵押的效力】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抵押權消滅的情形有哪些
抵押權和其他民事權利一樣,在特定的條件下產生,在特定的條件下也會消滅。抵押權的消滅雖然在《民法典》中均未明確提出,但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和實際運用中的情況來看,以下幾種情況下抵押權消滅:
1、以實現的方式消滅,抵押權實現后原有的抵押合同終止,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解除,抵押權自然消滅。
2、因抵押權人的放棄而消滅,在抵押合同簽訂后,在履行過程中抵押權人自動放棄抵押權,自動的退到一般債權人的地位,放棄其享有的優先受償權,這時抵押權因抵押權人的放棄而消滅。
3、因抵押合同的無效而消滅,抵押合同的無效包括多種形式的無效,合同無效,抵押權自然無效,抵押權因合同無效而消滅,抵押合同的無效包括因主體不合格而造成的無效,因客體不合格而造成的無效和因內容不合格而造成的無效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