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債的物有何要求

導讀:
在債務關系中,以物抵債是交易實踐中較為常見的債務履行方式,出現這種情況后,一些債權人會將債務人的物品拿走,以抵償欠債,但是對于這種情況需要進行報批,這是相關的法律規定。那么,債權人可以拉走債務人物品抵債嗎?一起來了解一下。
什么是以物低債
以物低債是銀行在無法以貨幣資金收回貸款時,為降低信貸資產風險,而收回借款人相應實物資產以抵償債務的行為。第一條為了穩步開展以物抵債工作,降低不良貸款比例,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以物抵債,是指債務人將事先抵押、質押給債權銀行的財產或者其他非貨幣財產折價歸銀行(指中國銀行,下同)所有,用以償還銀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銀行作為抵押權人或質押權人依法拍賣或變賣抵、質押財產,并以變現所得優先受償的,不屬于本辦法所指以物抵債范圍。
以物抵債的物有何要求
以物抵債必須依據法院及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或相關當事人簽訂的書面協議辦理。
以物抵債協議如需經有關部門批準或登記方能生效的,必須辦理報批或登記手續。
抵債資產為國有企業關鍵設備、成套設備、重要建筑物等需要政府機關批準方能轉讓的,應當事先按照有關規定報批。
哪些物體不能抵制
(一)法律規定的禁止流通物。
(二)抵債財產欠繳和應繳的各種稅收和費用已經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該財產價值的。
(三)權屬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
(四)財產已先于我行抵押或質押給第三人的。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轉讓的財產。
(六)公益性質的生活設施、教育設施、醫藥衛生設施等。
(七)以行政劃撥方式獲得的尚未建有房屋及其他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
(八)尚未建有房屋及其他地上定著物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
(九)依法列入城市房屋拆遷范圍或者集體所有土地征用范圍的房屋、土地使用權。
(十)其他無法變現的財產。
可以以物抵債的范圍
第九條銀行采取各種有效手段清收后仍然未能以貨幣形式受償的債務,方可接受以物抵債。但根據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辦理以物抵債的,不受本條限制。
第十條抵償債務的財產應當是歸債務人所有或者債務人依法享有處分權、并且具有較強流通變現能力的財產。主要包括以下幾類:(一)有價證券,如匯票、本票、支票、提單、股票和債券等;(二)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建筑物;(三)剩余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四)交通運輸工具;(五)生產設備和辦公設備;(六)原材料和產成品;(七)其他具有較強變現能力的財產等。
第十一條銀行不得接受下列財產用于抵償債務,但根據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生效法律文書辦理的除外:(一)基于抵債財產發生的各種欠繳稅收和費用已經接近、等于或者超過該財產價值的;(二)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三)財產已經先于我行抵押或質押給第三人的;(四)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五)債務人公益性質的職工住宅等生活設施、教育設施和醫療衛生設施;(六)其他無法或長期難以變現的財產。集體土地使用權一般不單獨用于抵償銀行債務;但以集體土地之上的房屋抵債的,房屋占用范圍內的集體土地使用權應當一并抵償債務。
以物抵債怎么報批
1、單個債務人以物抵債的抵債價值為:管轄分行A級行1000萬元以上、A-級行700萬元以上、B級行300萬元以上報總行審批;直屬分行A級行700萬元以上、A-級行300萬元以上、B級行100萬元以上報總行審批。
2、其他分支行辦理的以物抵債,均須逐筆上報管轄分行審批;超出管轄分行審批權限的,由管轄分行初審同意后報總行審批。
取得抵債資產的審查。審查部門應當著重審查以物抵債的必要性、抵債金額的合理性以及抵債資產變現的可能性。
通過本文的內容介紹,大家對于以物抵債的報批都清楚了吧,日常生活中其實追債的方式也是比較多的,但是需要提醒的是,不滿足規定的條件,則最好就不要進行以物抵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