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以物抵債的情形以及具體方式有哪些

導讀:
經銀行與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協商同意,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以其擁有所有權或處置權的資產作價,償還銀行債權。通過訴訟或仲裁程序,由終結的裁決文書確定將債務人或第三人擁有所有權或處置權的資產,抵償銀行債權。銀行要根據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可受償資產的實際情況,優先選擇產權明晰、權證齊全、具有獨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變現的資產作為抵債資產。銀行應對抵債資產建立登記制度,并對每筆以物抵債設定抵債資產收取責任人,負責以物抵債的申報和抵債資產的收取、移交、登記等工作。那么債務人以物抵債的情形以及具體方式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經銀行與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協商同意,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以其擁有所有權或處置權的資產作價,償還銀行債權。通過訴訟或仲裁程序,由終結的裁決文書確定將債務人或第三人擁有所有權或處置權的資產,抵償銀行債權。銀行要根據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可受償資產的實際情況,優先選擇產權明晰、權證齊全、具有獨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變現的資產作為抵債資產。銀行應對抵債資產建立登記制度,并對每筆以物抵債設定抵債資產收取責任人,負責以物抵債的申報和抵債資產的收取、移交、登記等工作。關于債務人以物抵債的情形以及具體方式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債務人以物抵債的情形
債務人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無力以貨幣資金償還銀行債權,或當債務人完全喪失清償能力時,擔保人也無力以貨幣資金代為償還債務,或擔保人根本無貨幣支付義務的,銀行可根據債務人或擔保人以物抵債協議或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裁決,實施以物抵債:
(一)、生產經營已中止或建設項目處于停、緩建狀態。
(二)、生產經營陷入困境,財務狀況日益惡化,處于關、停、并、轉狀態。
(三)、已宣告破產,銀行有破產分配受償權的。
(四)、對債務人的強制執行程序無法執行到現金資產,且執行實物資產或財產權利按司法慣例降價處置仍無法成交的。
(五)、債務人及擔保人出現只有通過以物抵債才能最大限度保全銀行債權的其他情況。
二、以物抵債的具體方式有哪些
以物抵債主要通過以下兩種方式:
(一)、協議抵債。經銀行與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協商同意,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以其擁有所有權或處置權的資產作價,償還銀行債權。
(二)、法院、仲裁機構裁決抵債。通過訴訟或仲裁程序,由終結的裁決文書確定將債務人或第三人擁有所有權或處置權的資產,抵償銀行債權。
采用訴訟、仲裁等法律手段追償債權的,如債務人和擔保人確無現金償還能力,銀行要及時申請法院或仲裁機構對債務人、擔保人的財產進行拍賣或變賣,以拍賣或變賣所得償還債權。若拍賣流拍后,銀行要申請法院或仲裁機構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或司法慣例降價后繼續拍賣。確需收取抵債資產時,應比照協議抵債金額的確定原則,要求法院、仲裁機構以最后一次的拍賣保留價為基礎,公平合理地確定抵債金額。
訴訟程序和仲裁程序中的和解,參照協議抵債處理。
銀行要根據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可受償資產的實際情況,優先選擇產權明晰、權證齊全、具有獨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變現的資產作為抵債資產。
銀行辦理以物抵債前,應當進行實地調查,并到有關主管部門核實,了解資的產權及實物狀況,包括資產是否存在產權上的瑕疵,是否設定了抵押、質押等他項權利,是否拖欠工程款、稅款、土地出讓金及其他費用,是否涉及其他法律糾紛,是否被司法機關查封、凍結,是否屬限制、禁止流通物等情況。
銀行應對抵債資產建立登記制度,并對每筆以物抵債設定抵債資產收取責任人,負責以物抵債的申報和抵債資產的收取、移交、登記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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