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傷保險條例》與舊《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比較

導讀:
《工傷保險條例》的頒布實施,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的工傷保險法律制度,更好地保護了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體現了立法的人性化精神,結合辦案實踐,現對《工傷保險條例》和《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作以簡要比較。新《條例》將舊《辦法》中的違法、斗毆等用語統一規定為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將酗酒進一步明確為醉酒,便于實際操作。這就是工傷保險的無過錯補償原則,也與《條例》中機動車交通事故的規定相一致。那么新《工傷保險條例》與舊《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比較。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工傷保險條例》的頒布實施,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的工傷保險法律制度,更好地保護了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體現了立法的人性化精神,結合辦案實踐,現對《工傷保險條例》和《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作以簡要比較。新《條例》將舊《辦法》中的違法、斗毆等用語統一規定為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將酗酒進一步明確為醉酒,便于實際操作。這就是工傷保險的無過錯補償原則,也與《條例》中機動車交通事故的規定相一致。關于新《工傷保險條例》與舊《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比較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工傷保險條例》的頒布實施,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的工傷保險法律制度,更好地保護了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體現了立法的人性化精神,結合辦案實踐,現對《工傷保險條例》和《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作以簡要比較。
一、條例的適用范圍更加寬泛
舊《辦法》只適用于企業及職工,而且往往不包括私營企業;
新《條例》將適用范圍放寬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全體職工和雇工,擴大了保護對象的范圍。
二、明確了申請工商認定的時效,加強了對勞動者權益的保障
舊《辦法》對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
首先,新《條例》將用人單位申請工傷的時限由原來的“正常情況下15天內,特殊情況下延長到39天”延長為“正常情況下30天,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有利于用人單位準備申報材料,提高用人單位申報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其次,明確了受傷職工或其親屬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為1年,有利于及時解決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爭議,避免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
三、放寬了工傷認定的范圍
新《條例》不但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或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的事故傷害或暴力等意外傷害,都應認定為工傷;且將時間延伸到工作時間前后,范圍放寬到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
四、取消了“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的限制
舊《辦法》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認定為工傷有嚴格的限制條件,即“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且要求本人對事故無責任或非本人主要責任。
新《條例》取消了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的限定,規定只要是在上下班途中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不論職工在事故中是否有過錯,不論是負主要責任、次要責任、或不負責任,都可認定為工傷。
五、進一步明確了條文用語,有利于執行和實踐操作
舊《辦法》規定“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但何為不安全因素?怎樣才算工作緊張?實踐中不好掌握,引發了大量爭議;
新《條例》將以上規定修正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便于執行。
新《條例》將舊《辦法》中的“違法”、“斗毆”等用語統一規定為“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將“酗酒”進一步明確為“醉酒”,便于實際操作。
六、明確了“無過錯補償”原則
新《條例》取消了舊《辦法》中將“蓄意違章”排除在工傷認定范圍的規定,只要職工受傷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就應認定為工傷,而不論職工是否違反了操作規范或規章紀律。這就是工傷保險的“無過錯補償原則”,也與《條例》中機動車交通事故的規定相一致。
七、規定了勞動能力鑒定的兩級鑒定終局制
新《條例》將勞動能力鑒定的三級終局制修正為兩級終局制,即“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八、新《條例》中工傷待遇的各項規定更加合理、更加全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