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電通信工程建設質量管理辦法(試行)

導讀: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郵電通信工程建設質量管理,明確工程建設各方對建設項目應負的質量責任特制定本辦法。第三條凡參與郵電通信工程建設項目的有關各方,都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二章主管部門質量管理的職責第四條郵電部基本建設司是全國郵電通信工程建設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全國郵電通信工程建設的質量標準,質量管理制度等,并負責監督、檢查各單位對國家和部頒質量標準、質量管理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第六條郵電部基本建設司對各級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工作負責監督、檢查和指導。那么郵電通信工程建設質量管理辦法(試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郵電通信工程建設質量管理,明確工程建設各方對建設項目應負的質量責任特制定本辦法。第三條凡參與郵電通信工程建設項目的有關各方,都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二章主管部門質量管理的職責第四條郵電部基本建設司是全國郵電通信工程建設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全國郵電通信工程建設的質量標準,質量管理制度等,并負責監督、檢查各單位對國家和部頒質量標準、質量管理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第六條郵電部基本建設司對各級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工作負責監督、檢查和指導。關于郵電通信工程建設質量管理辦法(試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郵電通信工程建設質量管理,明確工程建設各方對建設項目應負的質量責任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通信工程建設質量責任是指郵電通信工程建設的有關各方,在按照國家和部頒現行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包括暫行技術規定),以及經審查批準的設計文件和合同文件等規定的質量要求進行建設中,各自所應承擔的質量責任。
第三條凡參與郵電通信工程建設項目的有關各方,都必須遵守本辦法。本辦法的組織、實施不能代替或削弱參與各方企業原有的質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主管部門質量管理的職責
第四條郵電部基本建設司是全國郵電通信工程建設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全國郵電通信工程建設的質量標準,質量管理制度等,并負責監督、檢查各單位對國家和部頒質量標準、質量管理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
第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基建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部頒有關通信工程建設質量標準、制度,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的貫徹實施工作。
第六條郵電部基本建設司對各級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工作負責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七條郵電部基本建設司負責組織郵電通信工程建設質量情況的通報工作。
第三章各級通信工程質量監督站的質量責任
第八條郵電部通信工程質量監督站除承擔一級通信干線工程、國家重點工程和部重要工程的質量監督外,并負責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工程質量監督站的資質考核、人員培訓和業務指導等工作。
第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工程質量監督站除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通信工程項目的質量監督外,并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各地、市通信工程質量監督站的業務指導工作。
第十條各級通信工程質量監督站一律按照部頒《通信行業工程建設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和《通信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程序》開展質量監督工作。
第十一條各級通信工程質量監督站的監督員(包括專職或兼職和聘任)一律按照國家和部頒通信工程建設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包括暫行規定)進行質量監督。發現違章作業者,及時糾正。
第十二條各級通信工程質量監督站的監督員在質量監督工作中必須經常深入工地,了解質量情況,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實事求是,保證質量監督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學性。
第十三條各級通信工程質量監督站對被監工程中發生的重大質量事故應會同有關各方認真處理,并負責向上級機關報告質量處理意見。
第四章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應根據工程項目特點和技術要求選擇符合資質等級要求的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承擔建設任務。
第十五條在工程建設中,所有承發包合同均應明確記載相應的質量要求,保修期內的質量責任及監督檢查等條款。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在收到工程項目初步設計批復后的一個月內應向相關通信工程質量監督站申辦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并按《通信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序》(試行)的要求履行各個階段的質量責任。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應按《郵電通信工程設備和器材出廠檢驗辦法》(試行)的要求,承擔設備和器材出廠檢驗的組織工作。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應指派質量管理人員負責隨工質量檢查,了解掌握工程質量情況,并按《郵電基本建設竣工驗收辦法》要求辦理隨工驗收手續。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應按《郵電基本建設程序》組織單項工程的驗收和全部工程項目的初步驗收或竣工驗收。
第五章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二十條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各自的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承攬勘察、設計任務,嚴禁超越資質等級規定的范圍承擔任務。
第二十一條勘察、設計單位應按國家和部頒現行的有關規定,以及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合同要求進行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工作。
第二十二條勘察、設計單位應對本單位編制的勘察報告和設計文件承擔質量責任。勘察報告和設計文件都必須經過本單位的各級技術負責人審核。
第二十三條勘察、設計單位的勘察報告和設計文件的深度應滿足部頒《郵電基本建設設計文件編制和審批辦法》中有關條款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勘察、設計單位應參加設計會審;做好施工圖的技術交底,并派設計人員深入施工現場配合施工;參加工程項目的補步驗收和竣工驗收;進行設計回訪。
第二十五條設計單位應按《郵電通信工程設備和器材出廠檢驗辦法》(試行)的規定,參加設備和器材的出廠檢驗工作。
第六章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必須按自身的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承攬相應的施工任務,嚴禁超越資質等級承擔施工任務。
第二十七條施工單位應堅持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對每項工程都應提出保證質量的措施,并按《郵電通信工程設備和器材出廠檢驗辦法》(試行)的要求,積極參加設備和器材的出廠檢驗工作。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應按國家和部頒有關施工及驗收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施工,并自覺接受質量監督機構的質量監督。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為建設單位派出的隨工代表的隨工檢查提供方便,并與之積極配合。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在施工完畢后,應提供完整的施工技術檔案和準確詳細的竣工資料。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對所承建的工程項目,應按合同規定在保修期內負責保修。
第七章設備、器材供應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三十二條設備、器材供應單位,其產品必須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設備和器材的質量必須達到國家和部頒技術標準以及設計文件所列的技術要求;
(二)有出廠合格檢驗標志和證明;
(三)設備、器材的說明書應清晰,圖實相符,備(附)件完整齊全;
(四)有郵電部的入網許可證(復印件);
(五)包裝及運輸條件能保證產品質量。
第三十三條設備、器材供應單位應按《郵電通信工程設備和器材出廠檢驗辦法》(試行)的要求,為出廠(庫)檢驗提供必要的場地、儀表和有關資料,并做好其它配合工作。
第三十四條設備、器材供應單位應按合同規定,負責產品“三包”,做好售后服務工作。[page]
第八章工程質量責任的仲裁
第三十五條當通信工程質量責任產生爭議時,當事各方先行協商解決;協商無效時,由相關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調解仲裁。
第三十六條為了查明質量問題,需要對建設項目的有關技術指標進行復測檢驗時,由相關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委托法定工程質量檢驗單位進行檢測,其檢測結果作為調解或仲裁的依據。
第九章獎懲及其它
第三十七條凡參與通信工程建設的單位,在簽訂承發包合同或供貨合同時,在合同中均應包括詳細的質量獎懲條款。為了確保質量條款的實施,建設單位可以從支付給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設備、器材供應單位的費用中,分別扣除5%作為質量責任的風險抵押金。待竣工驗收后,根據實際情況結清。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解釋權屬郵電部基本建設司。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