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建設工程質量首席責任人管理制度施行辦法

導讀: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現將《新鄉市建設工程質量首席責任人管理制度施行辦法》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二00四年四月九日新鄉市建設工程質量首席責任人管理制度施行辦法(試行)第一條為加強建設工程管理,確保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我市工程建設健康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十條實施參建單位工程質量評價登記制度,加強對建設工程實施情況和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監督。那么新鄉市建設工程質量首席責任人管理制度施行辦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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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現將《新鄉市建設工程質量首席責任人管理制度施行辦法》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二00四年四月九日
新鄉市建設工程質量首席責任人管理制度施行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工程管理,確保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我市工程建設健康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轄區內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建設單位,均應遵守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是指工程滿足業主需要的,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技術規范標準、設計文件及合同規定的特性綜合。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首席責任人是指建設單位組織實施建設工程的第一責任人,其對建設工程質量負總責。其首席責任人應當在新聞媒體上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條下列人員為建設工程質量首席責任人:
(一)項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二)未組建項目法人的建設工程,為此成立的工程建設指揮部或領導小組等機構履行項目法人責任,其指揮長和領導小組的主要負責人;
(三)建設工程由政府主管部門負責實施的,該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
(四)實行代建制的建設工程,代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五)以其他形式實施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建設工程質量首席責任人行使項目法人下列權利:
(一)組織工程的招標工作,評選確定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中標單位;
(二)審查施工組織設計、監理大綱,召開和組織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各種會議和活動;
(三)根據合同的約定,有權要求施工、監理單位更換不稱職的駐工地代表和主要工程技術人員;
(四)根據合同的約定,決定因參建單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的處罰;
(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建設工程質量首席責任人履行項目法人下列質量責任:
(一)應嚴格遵守工程建設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對項目的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工程質量、生產經營、債務償還及資產的保值增值,實行全過程負責;
(二)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報有審查資質的部門進行審查;
(三)不得將建設工程支解發包,不得明示或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四)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件和設備;由建設單位采購建筑材料、建筑構件和設備的,必須保證建筑材料、建筑構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要求;
(五)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必須委托原設計單位或具有資質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否則不得施工;
(六)建設工程必須經過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八條建設單位和參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按各自職責對所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材料供應等參建單位,要自覺接受建設工程質量首席責任人管理,積極支持建設工程質量首席責任人的工作。建設工程出現質量事故的,相應責任人無論在什么單位、擔任什么職務,都應追究相應的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九條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事故報告制度。發生質量事故,建設單位應在24小時內向當地有關部門報告;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及時上報。
第十條實施參建單位工程質量評價登記制度,加強對建設工程實施情況和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監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對參與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不良記錄登記備案,必要時在新聞媒體上予以公示。
第十一條政府有關部門應支持和主動配合建設工程質量首席責任人的工作,并按國家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承擔相應的監督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工程建設過程中的質量違規問題進行查處。
第十二條實行工程質量目標責任制。開工建設的建設工程,市政府與各縣(市)區政府、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各縣(市)區政府、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與建設單位簽訂工程質量責任目標,并納入年終目標考核。
第十三條由下列情況造成建設工程質量問題的,除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罰外,給予建設工程首席責任人行政或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由參建單位導致工程質量事故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十四條政府對工程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應予以表彰。重點建設工程被評為國家優質或省優質工程的,其首席責任人由政府從財政資金中給予獎勵;其他建設工程被評為國家優質或省優質工程的,其首席責任人可從單位自有資金中提取獎勵。
第十五條本辦法解釋權歸市政府法制辦。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