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條款第九條的效力如何認定

導讀:
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該條款屬于格式條款。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據此,本案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格式條款約定的中華聯合保險公司免除其承擔因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人身傷亡損失的內容,應當認定為無效。故交強險條款不可能有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兩種免責條款,也就不存在有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免責條款而導致該條款無效的情形。那么交強險條款第九條的效力如何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該條款屬于格式條款。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據此,本案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格式條款約定的中華聯合保險公司免除其承擔因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人身傷亡損失的內容,應當認定為無效。故交強險條款不可能有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兩種免責條款,也就不存在有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免責條款而導致該條款無效的情形。關于交強險條款第九條的效力如何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律條文】
交強險條款第九條規定,被保險機動車在本條(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傷需要搶救的,……保險人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保險人在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對于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對于墊付的搶救費用,保險人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分析點評】
交強險條款是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保監會)統一制定的,具有強制性,各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只能執行其規定,也不能與投保人協商變更其中的條款,即投保人在訂立合同時,沒有選擇而只能接受,其自由訂立合同的意愿得不到充分尊重。雖交強險條款不是由保險公司自己制定的,但保監會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稱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強險條例制定交強險條款過程中也充分征求了保險公司的意見,且交強險是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基礎上發展而來,其免責條款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的免責條款具有較高的重疊性。因此,交強險條款的內容也可以說是保險公司的意思表示。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該條款屬于格式條款。
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據此,本案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格式條款約定的中華聯合保險公司免除其承擔因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人身傷亡損失的內容,應當認定為無效。
該條款是否屬于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免責條款?
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合同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交強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由此看出,交強險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財產損失,而非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才可能發生賠償的責任保險。故交強險條款不可能有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兩種免責條款,也就不存在有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免責條款而導致該條款無效的情形。[page]
因此,從這點上來說,交強險條款第九條并非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