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零時生效”條款的效力認定

導讀:
要旨機動車責任強制保險中一般約定生效時間在保險合同成立后的次日或未來某日的零時即所謂的“零時生效”條款該條款系保險公司自我免責的霸王條款損害了被保險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屬無效條款。審理山東省莒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陳有星、陳祥艷所有的魯LDX655小型轎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莒縣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fā)生時間系在投保并交納保費后保單格式條款約定的保險生效前。筆者認為雖然“零時生效”條款是保險公司慣例但在本案中保險公司未明確告知投保王XX、陳XX,故該條款對王XX、陳XX不具有約束力。首先“零時生效”條款應認定為格式條款。那么交強險“零時生效”條款的效力認定。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要旨機動車責任強制保險中一般約定生效時間在保險合同成立后的次日或未來某日的零時即所謂的“零時生效”條款該條款系保險公司自我免責的霸王條款損害了被保險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屬無效條款。審理山東省莒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陳有星、陳祥艷所有的魯LDX655小型轎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莒縣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fā)生時間系在投保并交納保費后保單格式條款約定的保險生效前。筆者認為雖然“零時生效”條款是保險公司慣例但在本案中保險公司未明確告知投保王XX、陳XX,故該條款對王XX、陳XX不具有約束力。首先“零時生效”條款應認定為格式條款。關于交強險“零時生效”條款的效力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要旨
機動車責任強制保險中一般約定生效時間在保險合同成立后的次日或未來某日的零時即所謂的“零時生效”條款該條款系保險公司自我免責的霸王條款損害了被保險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屬無效條款。
案情
2012年9月14日王XX、陳XX將夫妻共有車輛魯LDX655小型轎車在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莒縣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一份于當天下午1520交納保費并打印保單保單約定生效時間為2012年9月15日0時。同日20時05分許王XX駕駛魯LDX655(未懸掛車牌)小型轎車由東向西行駛至莒縣人民醫(yī)院浮來分院門口掉頭時與由西向東行駛的原告邢X山無證駕駛的無牌三輪摩托車相撞造成邢X山和乘坐該無牌三輪摩托車的賈X蘭受傷、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莒縣大隊莒公交認字2012第0328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XX駕駛未懸掛號牌的機動車未按規(guī)定掉頭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邢X山無證駕駛無牌機動車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10月10日邢X山、賈X蘭訴至法院要求王XX、陳XX、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辯稱事故發(fā)生時不在保險公司承保的保險期間內(nèi)不承擔保險責任。
審理
山東省莒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陳有星、陳祥艷所有的魯LDX655小型轎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莒縣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fā)生時間系在投保并交納保費后保單格式條款約定的保險生效前。被告交納保費后合同成立時應即時生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而該保險延遲至次日零時生效與該規(guī)定相沖突且與交強險設立的宗旨相悖因此本案被告王XX、陳XX所有的小型轎車在交納保費后保險合同即依法成立即時生效。同時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因此被告保險公司辯稱事故發(fā)生不在交強險約定的起訖時間內(nèi)不承擔保險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其保險期間應從投保人交納保費、保險公司出具保單時計算即此份交強險合同應于2012年9月14日交款后立即生效保險公司依法應當負有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莒縣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邢X山各項經(jīng)濟損失13569.37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莒縣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賈秀蘭各項經(jīng)濟損失13569.37元
三、被告王XX、陳XX共同賠償原告邢X山、賈X蘭醫(yī)療費、伙食補助費、復印費等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56687元。
原、被告雙方均提起上訴本判決現(xiàn)已生效。
評析
該案的爭議焦點是涉及保險實踐中零時起保制的效力問題。所謂零時起保制指保險合同的生效時間在保險合同成立后的次日或未來某日的零時。該條款因系保險公司自我免責的霸王條款在實踐中廣受質疑。筆者認為雖然“零時生效”條款是保險公司慣例但在本案中保險公司未明確告知投保王XX、陳XX,故該條款對王XX、陳XX不具有約束力。按照常人理解投保人投保后保險合同即已生效。保險公司對王XX、陳XX車輛發(fā)生的交通事故應當承擔保險責任。
首先“零時生效”條款應認定為格式條款。本案中保險公司與王XX、陳XX簽訂保險合同時并未就保險期限進行協(xié)商確定也不能提供證據(jù)證實對該條款履行了明確的說明或告知義務而是擅自確定保險期間并直接打在保單上是保險公司的單方行為故不屬于附條件或附期限的條款而屬于典型的格式條款。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的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
第二本案保險合同已經(jīng)成立并生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因此當事人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自王XX、陳祥艷提出保險要求、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并簽發(fā)保險單時即成立同時合同又未有延期生效的約定故該保險合同成立的同時即產(chǎn)生法律效力。
第三“零時生效”條款違背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立法宗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規(guī)定機動車經(jīng)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路行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未參加交強險的機動車機動車登記管理部門不得予以登記機動車案例技術檢驗部門不得予以檢驗。所以投保交強險是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法定義務未投保交強險的車輛不得上路行駛。“零時生效”條款將導致出現(xiàn)一段保險“真空”期在這段期間內(nèi)被保險車輛能否上路?同時一旦發(fā)生交通事故若該條款有效也不利于保護交強險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使投保人、事故受害人及保險人三者利益都不能兼顧明顯與相關法律法規(guī)定的立法宗旨相悖。
綜上本案“零時生效”條款對投保人王有星、陳祥艷不產(chǎn)生約束力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承擔保險責任。
作者王祥濱陳修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