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了交強險條例訂立的特別約定條款有法律效力嗎

導讀:
交強險免責條款的效力認定問題關系到司法實務中案件的處理結果一直都是保險糾紛當事人之間爭議的焦點和影響司法尺度統一的難點和重點問題。交強險制度設立的首要宗旨是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時有效的賠償如果任意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統一的保險條款之外另行以特別約定形式約定免責條款將有悖交強險制度的立法初衷。本案中人保梁山公司在與投保人訂立交強險合同時另以特別約定的形式對該車提出“若出險時現場查勘該車無安全鎖保險人將有權拒絕賠償”的免責條款違反了交強險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的禁止性規定訂立的該特別約定條款無效故保險公司依法應負強制保險賠償責任。那么違反了交強險條例訂立的特別約定條款有法律效力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強險免責條款的效力認定問題關系到司法實務中案件的處理結果一直都是保險糾紛當事人之間爭議的焦點和影響司法尺度統一的難點和重點問題。交強險制度設立的首要宗旨是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時有效的賠償如果任意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統一的保險條款之外另行以特別約定形式約定免責條款將有悖交強險制度的立法初衷。本案中人保梁山公司在與投保人訂立交強險合同時另以特別約定的形式對該車提出“若出險時現場查勘該車無安全鎖保險人將有權拒絕賠償”的免責條款違反了交強險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的禁止性規定訂立的該特別約定條款無效故保險公司依法應負強制保險賠償責任。關于違反了交強險條例訂立的特別約定條款有法律效力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浙江省溫州市龍灣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屬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許和應駕駛的魯HSJ103號重型自卸貨車已在人保梁山公司投保交強險故應先由人保梁山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先予賠付。因許和應、姜繼全分別承擔事故的主、次責任故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部分可由許和應承擔70的責任其余部分由4原告自行承擔。據此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判決如下一、人保梁山公司支付原告賠付款110000元。二、大地保險五家渠服務部支付原告賠付款292771.1元。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判決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訴現該判決書已經生效。
交強險免責條款的效力認定問題關系到司法實務中案件的處理結果一直都是保險糾紛當事人之間爭議的焦點和影響司法尺度統一的難點和重點問題。
實踐中很多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統一的保險條款之外另行以特別約定形式再單列出一些免責條款并確實也盡到了明確的提示和說明義務那是否就意味著該些免責條款已經產生法律效力了呢?筆者認為答案應該是否定的。交強險制度設立的首要宗旨是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時有效的賠償如果任意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統一的保險條款之外另行以特別約定形式約定免責條款將有悖交強險制度的立法初衷。
交強險條例第六條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實行統一的保險條款和基礎保險費率。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時投保人不得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之外向保險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條件的要求。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不得強制投保人訂立商業保險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條件的要求。根據上述規定交強險實行統一的保險條款而該統一的保險條款是由保協會統一制定經保險監管機關審批,并在所有的保險公司統一實行。故約定的免責條款內容應當與該統一實行的保險條款相一致,保險公司不得在統一實行的保險條款之外提出附加其他條件的要求。且交強險條例第三十八條還規定保險公司未按照統一的保險條款和基礎保險費率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由保監會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本案中人保梁山公司在與投保人訂立交強險合同時另以特別約定的形式對該車提出“若出險時現場查勘該車無安全鎖保險人將有權拒絕賠償”的免責條款違反了交強險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的禁止性規定訂立的該特別約定條款無效故保險公司依法應負強制保險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