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完保險后幾小時發生事故,交強險零時生效條款效力如何

導讀:
保險公司對王某某、陳某某車輛發生的交通事故應當承擔保險責任。因此,當事人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自王某某、陳某某提出保險要求、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并簽發保險單時即成立,同時,合同又未有延期生效的約定,故該保險合同成立的同時即產生法律效力。那么買完保險后幾小時發生事故,交強險零時生效條款效力如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險公司對王某某、陳某某車輛發生的交通事故應當承擔保險責任。因此,當事人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自王某某、陳某某提出保險要求、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并簽發保險單時即成立,同時,合同又未有延期生效的約定,故該保險合同成立的同時即產生法律效力。關于買完保險后幾小時發生事故,交強險零時生效條款效力如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買完保險后幾小時發生事故
王某某、陳某某將夫妻共有車輛轎車在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莒縣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一份,于當天下午15:20交納保費并打印保單,保單約定生效時間為2012年9月15日0時。同日20時05分許,王某某駕駛轎車由東向西行駛至醫院門口掉頭時,與由西向東行駛的原告邢某某無證駕駛的無牌三輪摩托車相撞,造成邢某某和乘坐該無牌三輪摩托車的賈某某受傷、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交通警察支隊莒縣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某駕駛未懸掛號牌的機動車未按規定掉頭,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邢某某無證駕駛無牌機動車,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10月10日,邢某某、賈某某訴至法院,要求王某某、陳某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辯稱事故發生時不在保險公司承保的保險期間內,不承擔保險責任。
二、交強險零時生效條款效力如何
該案的爭議焦點是涉及保險實踐中零時起保制的效力問題。所謂零時起保制,指保險合同的生效時間在保險合同成立后的次日或未來某日的零時。該條款因系保險公司自我免責的霸王條款,在實踐中廣受質疑。筆者認為,雖然“零時生效”條款是保險公司慣例,但在本案中,保險公司未明確告知投保王某某、陳某某,故該條款對王某某、陳某某不具有約束力。按照常人理解,投保人投保后保險合同即已生效。保險公司對王某某、陳某某車輛發生的交通事故應當承擔保險責任。
(一)“零時生效”條款應認定為格式條款。本案中保險公司與王某某、陳某某簽訂保險合同時并未就保險期限進行協商確定,也不能提供證據證實對該條款履行了明確的說明或告知義務,而是擅自確定保險期間并直接打在保單上,是保險公司的單方行為,故不屬于附條件或附期限的條款,而屬于典型的格式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的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二)本案保險合同已經成立并生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因此,當事人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自王某某、陳某某提出保險要求、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并簽發保險單時即成立,同時,合同又未有延期生效的約定,故該保險合同成立的同時即產生法律效力。
(三)“零時生效”條款違背相關法律法規的立法宗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規定,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路行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對未參加交強險的機動車,機動車登記管理部門不得予以登記,機動車案例技術檢驗部門不得予以檢驗。所以,投保交強險是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法定義務,未投保交強險的車輛不得上路行駛。“零時生效”條款將導致出現一段保險“真空”期,在這段期間內,被保險車輛能否上路?同時,一旦發生交通事故,若該條款有效,也不利于保護交強險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使投保人、事故受害人及保險人三者利益都不能兼顧,明顯與相關法律法規定的立法宗旨相悖。
綜上,本案“零時生效”條款對投保人王某某、陳某某不產生約束力,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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