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期年檢車輛停放時發生事故保險公司能否拒賠

導讀:
未按期年檢車輛停放時發生事故保險公司能否拒賠碰撞是造成保險事故發生的近因。而保險人拒賠所引用的免責條款為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車輛沒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和號牌,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免責條款,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的范圍。因此,保險人對免責條款進行提示并明確說明是免責條款產生效力的前提。保險人以原因免責條款抗辯免除賠償責任,但造成損失的近因不是該條款所述原因的,保險人的賠償責任不應免除。那么未按期年檢車輛停放時發生事故保險公司能否拒賠。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未按期年檢車輛停放時發生事故保險公司能否拒賠碰撞是造成保險事故發生的近因。而保險人拒賠所引用的免責條款為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車輛沒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和號牌,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免責條款,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的范圍。因此,保險人對免責條款進行提示并明確說明是免責條款產生效力的前提。保險人以原因免責條款抗辯免除賠償責任,但造成損失的近因不是該條款所述原因的,保險人的賠償責任不應免除。關于未按期年檢車輛停放時發生事故保險公司能否拒賠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未按期年檢車輛停放時發生事故保險公司能否拒賠
碰撞是造成保險事故發生的近因。而根據車損險條款的規定,碰撞屬于車損險的保險責任范圍,保險人對該事故損失應當予以賠償。而保險人拒賠所引用的免責條款為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車輛沒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和號牌,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免責條款,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的范圍。《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因此,保險人對免責條款進行提示并明確說明是免責條款產生效力的前提。但除此之外,保險人要適用有效的免責條款,仍應符合相應的條件。
學理上,免責條款分為原因免責條款與損失免責條款。原因免責條款是指明確規定因何種原因造成的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的條款。如意外險中往往規定,因被保險人毆斗、醉酒、自殺造成的身故、殘疾,保險人不賠的條款。而損失免責條款,是指保險合同約定保險人對何種損失不承擔保險責任的條款。如車損險規定,玻璃單獨破碎或輪胎單獨損壞,保險人不賠。當免責條款屬原因免責條款時,即使該免責條款對投保人有效,如造成保險事故損失發生的原因不是該免責條款所指原因的,保險人仍不得免除賠償責任。該原因是造成保險事故損失的近因時,保險人方可免責。
確定損失原因的近因原則是保險法的基本原則之一。近因原則,是指導致損失發生的近因是保險合同承保風險的,保險人應予賠償;若該近因是保險合同除外風險或未保風險,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保險合同關系中,保險人是否承擔保險責任由損失原因決定,即保險人對保險合同項下賠付責任的履行,既不完全取決于是否發生了承保風險,也不完全取決于是否產生承保損失,而是取決于在符合保險合同規定的前提下,承保風險與承保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保險個案中,必須找到其中對損失產生具有決定意義的、最有效的原因,如果此時有外來的新的獨立的能動力量介入,并對結果的產生具有決定意義,那么新的介入因素則取代前一個原因,成為造成損害發生的近因。
保險人以免責條款進行抗辯時,人民法院除應首先依照保險法的規定,審查保險人是否依法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免責條款是否有效,再具體分析該免責條款的類型為原因免責條款或損失免責條款。在案件所涉條款為原因免責條款的情況下,應進一步找出導致保險事故發生的近因。保險人以原因免責條款抗辯免除賠償責任,但造成損失的近因不是該條款所述原因的,保險人的賠償責任不應免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