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發生事故車輛在服務站維修保險公司將賠款直接賠付到服務站發票開給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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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從該條的規定看,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經明確被保險人造成第三人財產損失的,該財產損失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第三人受損車輛必然需要維修,由此產生的費用屬于第三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應予賠償。那么交通事故產生車輛維修費的稅費保險公司應承擔稅費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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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車險理賠新規5000元以下車險賠款可快速理賠指引所稱保險小額理賠是指消費者索賠金額較小、事實清晰、責任明確的機動車輛保險和個人醫療保險理賠。車輛損失金額2000元以下的保險公司根據與消費者確認的損失結果可減免汽車維修發票直接賠付給消費者。超出2000元的保險公司可要求消費者提交發票或發票原件照片。對于個人醫療保險理賠保險公司接到報案后應在1個工作日內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等方式告知消費者索賠事項。保監會還要求保險公司應建立保險小額理賠服務監測指標體系主要指標為保險小額理賠五日結案率、保險小額理賠平均索賠支付周期、保險小額理賠獲賠率等。那么車險理賠新規:5000元以下車險賠款可快速理賠。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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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保險合同對保險金額及賠償或者給付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那么車輛保險賠款是怎么計算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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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裁判要旨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的基礎條件是被保險車輛遭受實際損失而不是該車輛是否被維修。人保公司應對其已經確認的涉案車輛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拆檢費、拖車費等其他費用2萬余元是與保險事故密切關聯的、為了評估確認受損車輛具體損失、救助損失車輛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人保公司應該予以承擔。據此2011年5月9日依照保險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人保公司向施某某支付保險理賠款247318元。保險法規定對于因保險合同約定事故的發生而造成的財產損失保險人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那么保險公司對未修理的受損車輛應賠付保險金。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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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交通事故車輛定損流程具體的事故車輛定損流程是這樣的1、發生交通事故后第時間報警由交警判定事故責任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和物品交由交警部門進行統保管2、不管事故發生在哪個城市發生在什么時間定要通知保險公司。勘察人員會根據事故現場進行責任劃分確定理賠款的給付比例。值得提醒的是進行事故車輛定損的時候各方當事人都應到場3、等到所有工作結束后事故車輛可以送去修理廠進行維修。般情況下道路交通事故車定損結果會在事故發生后7個工作日內出來。那么交通事故車輛定損流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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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車輛定損需要本人去嗎車輛定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必須要本人去因此車輛定損本人可以不去車主都知道車險定損是理賠的關鍵環節。車險定損雖然不由車主本人負責但并不代表車險的定損流程不需要了解。然后保險公司會通知車主領取保險賠款領款人同樣需要攜帶相關證件包括保單正本被保險人身份證或戶口本原件如需委托他人代領帶領人需要攜帶身份證以及被保險人出具的領取賠款授權書。此外需要提醒車主注意的是定損和維修是需要到同一個地方的。可見車輛定損是一件比較復雜的事情廣大車主一定要搞清楚車輛定損的流程才能更好的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那么車輛定損需要本人去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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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辦法一到法院起訴保險公司去年九月份西崗區區法院審理了一個類似的案件原告認為保險公司對自己的賠付太低要求補償保險公司與修理廠定損之間的差價1萬余元。法院一審判決后要求保險公司支付此差價。若出現這種情況可以找第三方評估機構評定損失只要取得了北京市涉案財產價格鑒定機構資質證書的機構就有資格做出評估這其中包括北京市價格事務所的一些專業公司。遇到張小姐這種情況她可以與保險公司協商找一家她可以接受的而且維修金額也在定損范圍之內的修理廠。保險公司與張小姐之間并不是完全對立的關系。點評并不是所有的車主都可以如張小姐這樣平和地解決問題。那么車輛出險定損與維修費差額大的解決辦法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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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交通事故后車輛維修有誤工費嗎交通事故車維修,是沒有誤工費的,誤工費是給受傷住院的受害者的一種權利。誤工費誤工費是指賠償義務人應當向賠償權利人支付的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愈這一期間內,因無法從事正常工作而實際減少的收入。客觀存在的差異性,決定了不同的受害人在遭受損害后,其損失的誤工收入會因人而異。但企業經營者在其不能工作的時間內雇傭與自己具有相同能力的人管理企業或財產的費用則應作誤工費予以賠償。那么交通事故后車輛維修有誤工費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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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交通事故車輛維修期間,租車費用誰來負責根據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交通事故中車輛損失怎么賠償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停運損失的應當提供合法營運及收入的證明。對該間接損失人民法院經審查后應當予以支持。人民法院可根據民事訴訟優勢證據規則確定機動車維修費用。那么交通事故車輛維修期間,租車費用誰來負責。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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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定損后車輛維修費用誰出4s店定損以后當事人的車輛的維修費用由兩塊組成保險公司承擔的部分由當事人墊付而后根據修車發票到車主的保險公司要求賠付。另一塊就是后車應當支付的賠償金部分應當由后車車主或肇事駕駛員予以先行支付然后由對方自行到自己的保險公司要求支付。除未受傷或雖有輕傷本人拒絕去醫院診斷外一般可以攔搭過往車輛或通知急救部門、醫院派救護車前來搶救。對于現場物品或被害人的錢財應妥善保管防止被盜被搶。如是載有危險物品車輛發生事故除將此情況報警方及消防人員外還要做好防范措施。那么定損后車輛維修費用是車主墊付還是保險公司直接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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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什么是維修車輛留置權維修車輛留置權有以下特征:托修方未支付應負擔維修費用超過合同規定的期限;托修方不按合同規定支付應付的維修費用。需要指出的是,車輛留置權除了在車輛維修中承修方擁有外,車輛制造中的制造人和車輛保管中的保管人也享用。留置權的效力主要體現為留置權人的占有權和優先受償權。留置權人的占有權須受一定限制,即除了保管上的必要或經債務人同意外不得使用留置物,未經債務人同意不得將留置物出租或抵押。留置權人只能從留置財產中優先交償根據本合同應得的款項,對于其他債務,不得利用本合同的財物行使留置權。那么什么是維修車輛留置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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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此,在保險公司人員到來之前,車主一定要保護好事故現場。在提交完資料之后,通過保險公司的要求,其會給予理賠。車險定損雖然不由車主本人負責,但并不代表車險的定損流程不需要了解。賠款的最長有效期為事故報案當日起兩年內。此外,需要提醒車主注意的是,定損和維修是需要到同一個地方的。那么對方全責車險理賠流程是什么,車輛定損非要車主本人去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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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交通事故車輛損壞維修期間有沒有交通費補償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車輛需要維修的,責任人需要賠償因修車期間,受害人使用代替性交通工具產生的費用。那么交通事故車輛損壞維修期間有沒有交通費補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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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車輛維修費用高于車輛的實際損失(實際損失=原物價值-殘存價值),保險公司賠償車輛維修費用還是車輛的實際損失?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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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車輛出事故在4S店維修需要墊付維修費嗎不用的。在4S店修車都是在報保險之后,并且是在最后提車驗收結束后進行付款的。車輛損失情況必須經過車主簽字確認后方可進行定損拍照,定損單須三方共同確認,并且在維修工單上詳細記錄車輛到店時的情況,車主簽字后進行維修。2,車輛維修的流程嚴格按照規定進行,車輛維修完畢回店交接后,詳細記錄車輛預計移動公里數及實際移動公里數。4,定損維修的車輛享受原配品質標準,并保證經中銀保險核損同意的案件無差價。交通事故我全責,對方要我墊付修車費用交通事故發生后,交警隊認定你方全責的,那么就對方的車輛損失你方是需要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那么車輛出事故在4S店維修需要墊付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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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的快樂來自于他們----賠款已收到
返還原物(車輛)糾紛,最終通過法院調解且收到了調解款??????
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車輛被撞,法院支持折舊費嗎? 2023年3月,吳某駕駛一輕型欄板貨車因操作不當碰撞到由張某駕駛的一輕型箱式貨車,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經當地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吳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在其車輛維修完成后提起訴訟,以其車輛受損導致嚴重貶值,且今后在使用車輛過程中的保養和修車將產生重大損失等為由,要求賠償其折舊費30000元等費用。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 因車輛折舊費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賠償范圍,對該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之規定,本案中,張某訴請的車輛折舊費不屬于法律規定的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賠償范圍,且該車輛使用多年,張某亦未提交證據證實其主張的折舊費30000元系如何計算認定的。因該項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二審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車輛折舊費(即貶值損失)不屬于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賠償范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網“關于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建議”的答復,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1)雖然理論上不少觀點認為貶值損失具有可賠償性,但仍存有較多爭議,比如因維修導致零部件以舊換新是否存在溢價,從而產生損益相抵的問題等; (2)貶值損失的可賠償性要兼顧一國的道路交通實際狀況。在事故率比較高、人們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尚需提高的我國,賠償貶值損失會加重道路交通參與人的負擔,不利于社會經濟發展; (3)我國目前鑒定市場尚不規范,鑒定機構在逐利目的驅動下,對貶值損失的確定具有較大的任意性。由于貶值損失數額確定的不科學,導致可能出現案件實質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權人的負擔; (4)客觀上講,貶值損失幾乎在每輛發生事故的機動車上都會存在,規定貶值損失可能導致本不會成訴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減少糾紛。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對車輛折舊費的認定持謹慎態度,原則上不予支持,僅在少數特殊、極端情形下,可以考慮予以適當賠償,但必須慎重考量,嚴格把握,以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