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維修費高于車輛實際損失該怎么賠

導讀:
車輛維修費用高于車輛的實際損失(實際損失=原物價值-殘存價值),保險公司賠償車輛維修費用還是車輛的實際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若無法修復的,賠償應為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在侵權案件中,被侵權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要求賠付修復費用,實則要求”恢復原狀“。
當一般財產的修復價格高于本身,而自身又不是稀缺品時,則修復意義一般不會予以認可,這也不符合節約資源的基本原則,同時賠償維修費用會給侵權人造成不合理的負擔。
若該財產是特殊品,比如具有一定紀念意義,或雖有價值但已停產無法購買等,才會具備修復意義。
若大家在平常遇到類似情況,對方主張的修復費用比原物價值還高,應當認真考慮是否有必要進行修復等。
車輛維修費高于車輛實際損失該怎么賠
車輛維修費用高于車輛的實際損失(實際損失=原物價值-殘存價值),保險公司賠償車輛維修費用還是車輛的實際損失?
一種觀點認為,應當賠償車輛的實際損失。車輛情況損壞嚴重,通過維修雖可達到滿足一定期限內使用功能的目的,但維修費高于車輛實際損失,有違公平原則,造成保險公司承擔的賠償責任大于車輛的實際損失,故保險公司應以實際損失予以賠償。第二種觀點認為,應當賠償車輛維修費。
第一,機動車的維修費用雖高于車輛實際損失但低于原物價值,車輛具有修復可能性并且已經修理好。第二,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財產受損后,受害人既可以要求恢復原狀又可以請求賠償損失。《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五條規定,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時,應當賠償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在車輛滅失或無法修復時,應賠償車輛的重置費用。根據此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看出是以支付恢復原狀的相應費用作為賠償方式,但并未排除賠償損失的適用,也未予明確何種方式為原則何種方式為例外,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當事人可以自行決定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具體形式。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