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損失險條款是怎么樣的

導讀:
車輛損失險保險責任范圍的認定我們可以看到機動車碰撞是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但對碰撞原因,碰撞中的過錯大小等都沒有具體的規定。那么對被保險人的投保期待來說,被保險人完全可以理解為車輛損失險是不分駕駛人在事故中的過錯大小的。按責賠償條款的效力在車輛損失險條款中涉嫌雙重的免賠約定。這就是為什么財產險類又細分了一個責任險,車輛損失險不屬于責任險類,保險人不是按照被保險人所承擔的責任大小來承擔保險責任。那么車輛損失險條款是怎么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車輛損失險保險責任范圍的認定我們可以看到機動車碰撞是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但對碰撞原因,碰撞中的過錯大小等都沒有具體的規定。那么對被保險人的投保期待來說,被保險人完全可以理解為車輛損失險是不分駕駛人在事故中的過錯大小的。按責賠償條款的效力在車輛損失險條款中涉嫌雙重的免賠約定。這就是為什么財產險類又細分了一個責任險,車輛損失險不屬于責任險類,保險人不是按照被保險人所承擔的責任大小來承擔保險責任。關于車輛損失險條款是怎么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按責賠償條款的約定情況
按責賠償是保險公司的普遍做法,支持按責賠償的條款是怎么約定的呢,我們可以先學習一下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比如,人保的車損險條款:
保險責任,第四條約定:保險期間,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其中約定的內容包括碰撞。
責任免除,第八條約定,負次要事故責任的免賠率5%,負同等事故責任免賠率8%,負主要事故責任免賠率10%,負全部事故責任免賠率15%;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無法找到第三方時免賠率30%。
賠償處理,第二十六條約定,保險人依據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保險機動車方負主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70%;負同等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50%;負次要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30%。
其他保險公司的車輛損失險保險條款約定基本上和人保的條款相似,在內容上都是大同小異。可以看出碰撞本是屬于保險責任,但在責任免除條款中又約定了按責任大小扣除免賠,進而又在賠償處理里約定除了按責任大小扣除免賠外,還要再一次按責任大小比例賠付,實際上是再一次扣除相應的免賠比例。
車輛損失險保險責任范圍的認定
我們可以看到機動車碰撞是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但對碰撞原因,碰撞中的過錯大小等都沒有具體的規定。比如被保機動車無責情況下的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被保險機動車有過錯的情況下按過錯大小支付保險金等等,這些比較明顯的、容易理解的文字內容并沒有約定在保險責任范圍內。那么對被保險人的投保期待來說,被保險人完全可以理解為車輛損失險是不分駕駛人在事故中的過錯大小的。
按責賠償條款的效力
在車輛損失險條款中涉嫌雙重的免賠約定。首先在免賠條款中有約定,全責免賠多少,次責免賠多少等等。其次在賠償處理中又約定,全責按多少比例賠付,同等按多少比例賠付,次責按多少比例賠付等等。按責賠償條款是約定在賠償處理項下的,這個既不在保險責任項下,也不屬于免賠項下,如果約定在保險責任項下,保險人有提示說明義務,但沒有明確說明義務,即該條款是有效的。如果約定在免賠項下,保險人需要證明已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免賠條款才能有約束力。但現在按責賠償條款約定在賠償處理項下,到底是屬于責任范圍還是免賠范圍?我們可以說它既不屬于責任范圍也不屬于免賠范圍。
保險責任以及責任免除項下都沒有這樣的約定,而賠償處理中約定這樣的條款,可以說是保險公司自己認可的一種處理方式,一旦涉及到免除或減輕保險人的賠償責任時,還是要考慮免賠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這里需要探討的問題是免除減輕賠償責任的條款一般是約定在責任免除項下,如果約定在責任免除項以外的其他項目下是否還是有效?免除責任條款約定在其他項目之下是不規范的,可以說是一種規避免賠條款明確說明義務。法律規定保險人對免賠條款有明確說明,但沒有規定對賠償處理方式等其它條款項目也要有明確說明義務,那么投保人可能也只注意到責任免除項下的免賠條款,對后面的賠償處理方式上的免賠條款并沒有引起注意,這樣往往就引發理賠糾紛。
在財產險理賠中一般是不按過錯責任來核定賠償金額的,如同人身險理賠也是不按過錯責任大小來核定。這就是為什么財產險類又細分了一個責任險,車輛損失險不屬于責任險類,保險人不是按照被保險人所承擔的責任大小來承擔保險責任。那么保險公司在條款設置上就存在不規范的問題。按責賠償條款的約定其實和保險責任的約定是矛盾的,比如在無責事故中,碰撞是屬于保險責任,但被保機動車無責,按賠償處理條款約定賠償比例為0,也就是說屬于保險責任但不能獲得保險賠償,這顯然還是有些爭議。這就是為什么北京法院引用《保險法》19條認定按責賠償條款為無效條款。
車輛損失險詳細條款
總則
第一條[1]
第二條本合同所稱保險車輛是指在保險單上載明的機動車,但不包括該車輛出廠標準配置以外的新增加設備。
第三條本合同所稱被保險人包括保險車輛所有人及經保險車輛所有人許可使用、管理保險車輛的其他人。
第四條本合同所稱本公司是指**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車輛損失險保險責任
第五條在本合同的保險期間內,因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險車輛損失(以下稱:保險車輛損失),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
第六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對保險車輛采取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以下稱:施救費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第七條應當由事故的其他責任方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的部分(以下稱:交強險賠付),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第八條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海嘯;
(二)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行政行為、司法行為;
(三)核反應、核污染、核輻射;
(四)欺詐;
(五)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第九條發生事故時,保險車輛駕駛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未取得駕駛證或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二)駕駛證超過有效期或駕駛證被依法扣留的;
(三)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達12分的;
(四)飲酒后或使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后駕車的;
(五)未經被保險人允許駕車的;
(六)利用保險車輛故意犯罪的。
第十條發生事故時,保險車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除非另有約定,未辦理注冊登記的;
(二)在規定檢驗期限內未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或檢驗未通過的;
(三)已達到國家規定的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的;
(四)保險車輛處在競賽、檢測、修理、扣押、征用、沒收期間的。
第十一條下列損失、費用,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磨損、電氣機械故障、朽蝕、腐蝕;
(二)輪胎或輪轂單獨損壞;
(三)高溫烘烤、人工直接供油造成的損失;
(四)受本車所載貨物撞擊、腐蝕、污染造成的損失;
(五)非保險車輛本身的損失;
(六)保險車輛的貶值損失;
(七)非全車被盜搶,僅車上零部件或附屬設備被盜搶造成的損失;
(八)承租人與保險車輛同時失蹤情形下發生的損失;
(九)因民事糾紛導致保險車輛被盜搶而發生的損失;
(十)因保險車輛不能使用導致的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