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無責情況下保險公司怎能拒賠車輛損失

導讀:
車主無責情況下保險公司怎能拒賠車輛損失 江蘇省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理一起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蔣某在保險公司投保了足額的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保險期限自2008年3月25日起至2009年3月24日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蔣某保險理賠款21萬余元。那么車主無責情況下保險公司怎能拒賠車輛損失。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車主無責情況下保險公司怎能拒賠車輛損失 江蘇省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理一起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蔣某在保險公司投保了足額的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保險期限自2008年3月25日起至2009年3月24日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蔣某保險理賠款21萬余元。關于車主無責情況下保險公司怎能拒賠車輛損失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車主無責情況下保險公司怎能拒賠車輛損失
江蘇省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理一起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蔣某在保險公司投保了足額的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保險期限自2008年3月25日起至2009年3月24日止。2008年5月13日,蔣某駕駛轎車被他人駕駛的貨車追尾,導致轎車損壞,產生修理費21萬余元,蔣某不負事故責任,保險公司以保險條款約定“保險車輛方無事故責任的,本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為由予以拒賠,蔣某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付保險理賠款21萬余元。
江蘇省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一、我國保險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由此可見,對于因第三者對保險車輛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被保險人既可以向第三者要求賠償,又可以向保險公司要求理賠。而且保險條款中也約定“因第三者對保險車輛的損害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請求賠償的權利。”蔣某可就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要求保險公司直接賠償。
二、蔣某向保險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目的就是為了在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造成損失時,能直接向保險公司理賠,便于損失的及時彌補。保險條款中“保險車輛方無事故責任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的約定,排除了蔣某就車輛損失要求保險公司理賠的權利,明顯與保險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及保險條款約定的“因第三者對保險車輛的損害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請求賠償的權利。”相違背,同時也使得蔣某投保車輛損失險毫無意義,明顯超出了蔣某的合理預期。
三、保險條款中的該約定容易引發道德風險,即事故方為了規避該條款而自攬責任。據此,保險條款中“保險車輛方無事故責任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的約定應屬無效,蔣某可就車輛損失要求保險公司直接理賠,保險公司在理賠后,享有在賠償金額的范圍內代位行使加利公司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蔣某保險理賠款21萬余元。保險公司不服向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險車輛方無事故責任,保險公司不承擔責任“的約定,使保險人在收取投保人保險費的同時免除了其賠償的義務,與《保險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相沖突,且如果適用該條款,容易出現同樣是交通事故造成保險車輛受損,有過錯的駕駛人能得到保險賠償而沒有過錯的駕駛人卻得不到保險賠償的不公平情況,也會引發駕駛員為了規避該約定而責任自攬的道德風險,故該約定應屬無效。判決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