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車輛行駛證過期保險公司拒賠商業險獲支持

導讀:
交通肇事車輛行駛證過期保險公司拒賠商業險獲支持在一起造成人員傷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中,由于肇事車輛的行駛證未在審驗有效期內,保險公司拒絕進行賠償。為此,肇事車輛的所有者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經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日前做出了終審判決,保險公司拒絕理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又查明,田某某駕駛車輛登記車主為**公司。2005年8月16日發生交通事故時,田某某駕駛的車輛尚未取得年檢合格標志;田某某亦尚未進行機動車駕駛證的定期審驗。保險條款明確約定,保險車輛不具備有效行駛證件,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那么交通肇事車輛行駛證過期保險公司拒賠商業險獲支持。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肇事車輛行駛證過期保險公司拒賠商業險獲支持在一起造成人員傷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中,由于肇事車輛的行駛證未在審驗有效期內,保險公司拒絕進行賠償。為此,肇事車輛的所有者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經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日前做出了終審判決,保險公司拒絕理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又查明,田某某駕駛車輛登記車主為**公司。2005年8月16日發生交通事故時,田某某駕駛的車輛尚未取得年檢合格標志;田某某亦尚未進行機動車駕駛證的定期審驗。保險條款明確約定,保險車輛不具備有效行駛證件,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關于交通肇事車輛行駛證過期保險公司拒賠商業險獲支持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肇事車輛行駛證過期保險公司拒賠商業險獲支持
在一起造成人員傷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中,由于肇事車輛的行駛證未在審驗有效期內,保險公司拒絕進行賠償。為此,肇事車輛的所有者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經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日前做出了終審判決,保險公司拒絕理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誠信泰富商貿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訴稱,其于2004年8月19日與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支公司簽訂合同,合同約定人保公司為**公司的一輛東風牌中型貨車承保第三者責任險20萬元。后該車輛于2005年8月16日在延慶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合同至今未予理賠,故請求法院判令保險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6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8月16日7時許,司機田某某駕駛**公司的東風牌中型貨車行駛至北京市延慶縣境內110國道八達嶺聯線58.1公里處右轉彎時,劉某某駕駛的標致牌小客車迎面駛來。由于雨天路滑,田某某采取措施不當,駕駛車輛駛入道路中心線左側,與劉某某駕駛車輛左前部相撞,造成劉某某當場死亡,劉某某車內三名乘客受傷。后經北京市延慶縣公安局交通大隊認定:田某某所持有的機動車駕駛證審驗合格至2004年12月;田某某駕駛逾期未檢驗的車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田某某為全部責任;劉某某等人無責任。
又查明,田某某駕駛車輛登記車主為**公司。**公司于2004年8月18日向人保公司投保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被保險人為**公司;保險金額20萬元;保險期限自2004年8月19日至2005年8月18日。保險條款約定: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對第三者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屬于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下駕車;保險車輛不具備有效行駛證件;根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保險人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內,按下列免賠率免賠:負全部責任的免賠率為20%。2005年8月16日發生交通事故時,田某某駕駛的車輛尚未取得年檢合格標志;田某某亦尚未進行機動車駕駛證的定期審驗。
2006年6月,北京市延慶縣人民法院就田某某交通肇事案做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判令田某某賠償死者家屬和受傷人員經濟損失共計37萬余元;**公司對此在機動車輛第三者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一中院認為,**公司向人保公司投保機動車輛第三者險,人保公司簽署《機動車輛保險單》,雙方當事人之間成立保險合同,該合同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保險條款明確約定,保險車輛不具備有效行駛證件,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依據北京市公安局延慶縣局交巡大隊《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2005年8月16日,**公司投保的車輛出險時,該車輛已超過檢驗合格的期限,未能取得檢驗合格標志。故一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了**誠信泰富商貿有限公司要求保險公司理賠的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