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對未修理的受損車輛應賠付保險金

導讀:
裁判要旨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的基礎條件是被保險車輛遭受實際損失而不是該車輛是否被維修。人保公司應對其已經確認的涉案車輛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拆檢費、拖車費等其他費用2萬余元是與保險事故密切關聯的、為了評估確認受損車輛具體損失、救助損失車輛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人保公司應該予以承擔。據此2011年5月9日依照保險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人保公司向施某某支付保險理賠款247318元。保險法規定對于因保險合同約定事故的發生而造成的財產損失保險人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那么保險公司對未修理的受損車輛應賠付保險金。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裁判要旨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的基礎條件是被保險車輛遭受實際損失而不是該車輛是否被維修。人保公司應對其已經確認的涉案車輛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拆檢費、拖車費等其他費用2萬余元是與保險事故密切關聯的、為了評估確認受損車輛具體損失、救助損失車輛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人保公司應該予以承擔。據此2011年5月9日依照保險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人保公司向施某某支付保險理賠款247318元。保險法規定對于因保險合同約定事故的發生而造成的財產損失保險人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關于保險公司對未修理的受損車輛應賠付保險金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裁判要旨
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的基礎條件是被保險車輛遭受實際損失而不是該車輛是否被維修。不管修理與否車輛受損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被保險人有權結合實際決定放棄修理保險公司不能因被保險人未實際維修就否認損失的存在而不予賠償。
案情
2010年5月原告施某某購買了一輛價值40余萬元的奧迪新車車牌號為蘇DZ08XX在被告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簡稱人保公司)投了交強險和最高限額分別為40萬元、50萬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并不計免賠保險期限均自2010年6月18日起至2011年6月17日止。
2010年10月30日仇建借用該轎車駕駛沿江蘇省常州市懷德中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譚墅段時轎車前部與路邊的護欄、大樹相撞致欄桿撞壞路邊的民房車輛損壞。經交警部門認定仇建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經被告定損轎車損失22萬元。同時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拆檢費、拖車費等其他損失2萬余元??紤]到車輛損失太大施某某決定對受損車輛放棄維修。
原告至被告理賠遭拒遂訴至法院請求賠償損失。被告認為車輛沒有修理未支付修理費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裁判
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施某某與人保公司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就本案而言被告已經確認蘇DZ08XX號轎車的損失為22萬元雙方對此均無異議。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和保險條款的約定保險人賠償的是被保險標的實際遭受的損失只要保險事故給被保險人造成客觀損失不管維修與否保險人就負有按照損失大小賠償保險金的責任故被告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人保公司應對其已經確認的涉案車輛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拆檢費、拖車費等其他費用2萬余元是與保險事故密切關聯的、為了評估確認受損車輛具體損失、救助損失車輛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人保公司應該予以承擔。
據此2011年5月9日依照保險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人保公司向施某某支付保險理賠款247318元。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被保險人未對受損車輛進行修理保險公司應否給予賠償?
第一種意見認為不予賠償被保險人因未對車輛修理而沒有支付修理費用實際損失并未產生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該賠償車輛損失客觀存在有損失就應該賠償。
法院判決采納了第二種意見具體分析如下
首先車輛損失是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的基礎條件。保險法規定對于因保險合同約定事故的發生而造成的財產損失保險人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因此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的條件之一是被保險人的財產因保險事故的發生而遭受損失即只要保險事故給被保險人造成實際損失保險人就負有按照損失大小賠償保險金的責任。本案中涉案交通事故的發生就是雙方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該事故的發生給被保險人施某某所有的財產蘇DZ08XX號轎車造成了損失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及保險公司出具的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均證明了該損失的存在。該損失不以修理或不修理車輛而發生轉移修理僅僅是為恢復車輛原狀或使用價值而采取的一種救濟手段。受損是車輛修理的前提車輛未遭損害也就沒有修理的必要。從這一意義上說受損是因修理是果。車輛沒有進行修理就沒有損失的觀點混淆了原因與手段的關系。不管修理與否損失就在那里客觀存在。
其次當事人可以自行決定維修與否。至于是否修理被保險人完全有權依據車輛受損情況的大小而自行決定。當事人權衡之下認為車輛所受損失較大與其花費大額費用修理一輛受損的車還不如用修理費用買一輛新車完全可以放棄修理。修理僅僅是恢復受損車輛價值或使用價值的一種手段是車輛受損后采取的一種補救措施即只有存在車輛受損的事實才有對之進行修理的必要受損是修理的前提條件而并非修理產生車輛的損失。因此即使被保險人未對車輛進行修理車輛價值受損也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保險公司應對保險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正如保險房屋被大火燒毀后保險公司在房屋所受損失數額確認的情況下就應當予以賠償而不需要等待房屋建造好后才予以賠償。保險公司出具的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上記載的數額就是被保險車輛實際受到的損失該損失數額是保險公司依據受損車輛的具體情況參照相應的標準而核定的可以作為具體賠償數額的依據。所以修理與否并不是保險人賠償的條件。保險人賠償的是被保險標的實際遭受的損失應當對其已確認涉案車輛的損失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本案案號(2011)天商初字第270號
案例編寫人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吳光前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朱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