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未年檢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并非都不賠付

導讀:
車輛投保的初衷是為了在發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基于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失,在保險范圍內予以賠償,減低肇事方的經濟壓力,使被保險人和受害方得到更好的賠償。所謂格式條款是指一方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中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所以,為了保護格式合同中處于不利地位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法律對格式條款做出了許多限制性的規定。保險條款屬于格式條款。那么車輛未年檢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并非都不賠付。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車輛投保的初衷是為了在發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基于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失,在保險范圍內予以賠償,減低肇事方的經濟壓力,使被保險人和受害方得到更好的賠償。保險條款屬于格式條款。所謂格式條款是指一方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中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所以,為了保護格式合同中處于不利地位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法律對格式條款做出了許多限制性的規定。關于車輛未年檢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并非都不賠付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車輛投保的初衷是為了在發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基于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失,在保險范圍內予以賠償,減低肇事方的經濟壓力,使被保險人和受害方得到更好的賠償。若簡單的認為肇事車輛未年檢均屬于免責情形,不符合投保以分散社會風險之締約目的,同時有違保險立法尊重社會公德與誠實信用之原則。
保險條款屬于格式條款。所謂格式條款是指一方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中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格式合同的這一特點,就決定了格式條款的提供者處于絕對優勢地位,而合同的相對方則明顯處于不利地位。因為格式條款的提供者完全可以在條款中加入限制相對方權利和免除自己責任的內容,而相對方要想簽訂合同就只能被動地接受,沒有討價還價的余地。所以,為了保護格式合同中處于不利地位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法律對格式條款做出了許多限制性的規定。
車輛年檢是車輛管理部門的行政行為,保險合同是基于投保方與承保方的民事行為,不能單以發生事故時肇事車輛未年檢而拒賠,應該多方考慮,若發生交通事故確實是因為車輛不合格而造成的,保險公司則可以免予賠償,若發生交通事故后,經相關部門檢驗合格,就不能免除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這樣更能還原保險合同的真實原意,也能維護弱小群體的合法利益。確認“車輛未年檢免賠”條款無效,符合正義這一法則的基本價值,亦符合社會和諧發展的科學內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