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受傷保險無責免賠條款的效力如何認定

導讀:
經交警大隊認定,王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某不承擔事故責任。2013年12月15日,王某向法院起訴李某及其保險公司,要求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35489元。無責免賠顯然屬于這種情形,依法應認定為無效條款。那么交通事故致人受傷保險無責免賠條款的效力如何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經交警大隊認定,王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某不承擔事故責任。2013年12月15日,王某向法院起訴李某及其保險公司,要求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35489元。無責免賠顯然屬于這種情形,依法應認定為無效條款。關于交通事故致人受傷保險無責免賠條款的效力如何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交通事故致人受傷
李某駕駛投保商業三者險的小型轎車與步行的王某發生交通事故,至王某受傷。經交警大隊認定,王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某不承擔事故責任。2013年12月15日,王某向法院起訴李某及其保險公司,要求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35489元。庭審中,保險公司以保險合同明確約定:“保險車輛方無事故責任的,本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為由拒絕賠償。
二、保險無責免賠條款的效力如何認定
關于保險合同中無責免賠條款的效力問題,有意見認為,保險合同是雙方自愿達成的,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該條款也沒有法律規定的無效內容,因此是有效的。
本文認為,該條款在客觀上免除己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違反了公平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是無效的。
(一)從保險標的的內容來看,責任保險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本案的商業三者險是典型的責任保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的規定,保險公司顯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從《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條款無效”。無責免賠顯然屬于這種情形,依法應認定為無效條款。
(三)從公序良俗的角度來看,無責免賠條款容易讓被保險人產生“有責才賠、無責不賠”的想法,促使被保險人違章駕駛,這無疑與鼓勵機動車駕駛人遵守交通法規的社會正面導向背離,也不符合投保以分散社會風險之締約目的。
綜上,筆者認為,在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中,機動車一方若不承擔事故責任,不應適用無責免賠條款來免除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而應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先確定賠償義務人應承擔的賠償數額,再由保險公司在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