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免責條款不生效的情形有哪些

導讀:
保險合同免責條款不生效的情形有哪些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是典型的格式條款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必須向投保人就責任免除條款作出明確提示及說明。免責條款“不生效”不等于“無效”免責條款“生效”僅意味著其進入合同而不意味著必然有效。案情介紹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保險合同應當由被保險人本人簽名確認否則保險合同中責任免除條款不生效即使駕駛?cè)诉`反了相關駕駛規(guī)定保險公司仍應承擔保險責任。如合同當事人就合同內(nèi)容發(fā)生爭議保險公司應當負有證明責任否則該免責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那么保險合同免責條款不生效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險合同免責條款不生效的情形有哪些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是典型的格式條款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必須向投保人就責任免除條款作出明確提示及說明。免責條款“不生效”不等于“無效”免責條款“生效”僅意味著其進入合同而不意味著必然有效。案情介紹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保險合同應當由被保險人本人簽名確認否則保險合同中責任免除條款不生效即使駕駛?cè)诉`反了相關駕駛規(guī)定保險公司仍應承擔保險責任。如合同當事人就合同內(nèi)容發(fā)生爭議保險公司應當負有證明責任否則該免責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關于保險合同免責條款不生效的情形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險合同免責條款不生效的情形有哪些
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是典型的格式條款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必須向投保人就責任免除條款作出明確提示及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nèi)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
根據(jù)保險法的上述規(guī)定保險人采用其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承擔以下四項締約義務
1、交付格式條款的義務。
2、說明合同內(nèi)容的義務。
3、提示投保人注意格式條款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下簡稱免責條款)的義務。
4、向投保人明確說明免責條款的義務。這四項義務通常被統(tǒng)稱為保險人的說明義務。
保險法第十七條的核心在于保險人明確說明免責條款的義務交付格式條款與提示注意免責條款皆為保險人明確說明免責條款的程序性準備未交付則說明對象不存在明確說明必以提示注意為前提。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還規(guī)定了保險人未提示注意、未明確說明免責條款的后果格式條款中的免責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即免責條款的說明生效規(guī)則。
由此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保險合同應當由被保險人本人簽名確認方能體現(xiàn)保險人已盡到免責條款的說明提示義務。否則保險合同中責任免除條款不生效即使駕駛?cè)诉`反了相關駕駛規(guī)定保險公司仍應承擔保險責任。
在使用格式條款訂立保險合同的特定情形之下所謂免責條款“生效”并非指該條款“具有法律意義上的約束力”而是指“免責條款被訂入合同之中”并由此成為合同的組成部分。這些“被訂入合同的”免責條款經(jīng)過法院的審查被認定為有效條款之后才對當事人產(chǎn)生法律意義上的約束力。
因此在當事人就格式保險條款中免責條款的效力發(fā)生爭議時法院應當首先適用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對免責條款進行合同準入審查而后才能適用保險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對這些“被訂入合同”的免責條款進行無效審查。免責條款“不生效”不等于“無效”免責條款“生效”僅意味著其進入合同而不意味著必然有效。免責條款經(jīng)保險人履行保險法第十七條所規(guī)定的締約義務而成為合同的組成部分是法院判定其有效或者無效的必要前提。
案情介紹
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保險合同應當由被保險人本人簽名確認否則保險合同中責任免除條款不生效即使駕駛?cè)诉`反了相關駕駛規(guī)定保險公司仍應承擔保險責任。近日泉州市某法院就審理了一起這類保險合同糾紛案件。
2013年5月4日洪某輝的兒子洪某望駕駛洪某輝的輕型貨車在行駛中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梁某端不幸身亡。事故發(fā)生后經(jīng)法院調(diào)解洪某輝賠償了梁某端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46萬元洪某望也以過失致人死亡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緩刑3年。
因洪某輝于2013年3月28日向泉州某保險公司投了一份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一份機動車輛保險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期限自2013年3月4日起至2014年3月3日。事故發(fā)生后洪某輝認為洪某望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性且車輛是在行駛中造成第三人死亡該事故的損失屬保險責任的賠償范圍遂要求保險公司理賠。然而保險公司以該公司承保的標的車駕駛員洪某望屬于駕駛實習期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不得駕駛貨車為由拒不承擔交強險及商業(yè)險的賠償責任。因此洪某輝請求判令該保險公司速支付賠償金人民幣46萬元并支付鑒定費人民幣5600元。
泉州豐澤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作出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作出明確說明。如合同當事人就合同內(nèi)容發(fā)生爭議保險公司應當負有證明責任否則該免責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經(jīng)依法鑒定被告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合同“聲明與授權(quán)”欄中“洪某輝”的簽名筆跡并非原告洪某輝書寫因此不能證明被告保險公司履行了對有關免責條款內(nèi)容解釋的法定義務故該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對洪某輝不產(chǎn)生效力。因洪某輝所請求的賠償金在投保限額范圍內(nèi)法院對其訴請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