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以格式條款約定準駕車型不符情形的認定

導讀:
事故發生后,朱某等提起訴訟,要求陶先生賠償各項經濟損失計434722元。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中約定,駕駛的被保險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保險人不負責賠償。駕駛員所持駕駛證的準駕車型級別高于實際駕駛車型時,不宜簡單認定屬于“與準駕車輛不符之情形”。本案中,陶某持有的是C1E駕駛證,其駕駛車型應包括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及兩輪摩托車等,其中不含有變形拖拉機。本案中,即使存在與準駕車型不符之情形,但陶先生為變形拖拉機進行投保時,保險公司采用提供的格式條款,應向陶先生說明合同內容。那么保險合同以格式條款約定準駕車型不符情形的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事故發生后,朱某等提起訴訟,要求陶先生賠償各項經濟損失計434722元。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中約定,駕駛的被保險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保險人不負責賠償。駕駛員所持駕駛證的準駕車型級別高于實際駕駛車型時,不宜簡單認定屬于“與準駕車輛不符之情形”。本案中,陶某持有的是C1E駕駛證,其駕駛車型應包括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及兩輪摩托車等,其中不含有變形拖拉機。本案中,即使存在與準駕車型不符之情形,但陶先生為變形拖拉機進行投保時,保險公司采用提供的格式條款,應向陶先生說明合同內容。關于保險合同以格式條款約定準駕車型不符情形的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問題咨詢】
陶先生說:2013年6月10日,其駕駛某型號變型拖拉機與朱某駕駛的電瓶車發生碰撞,造成電瓶車上乘員李某受傷、衛某死亡及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通管理大隊認定,陶先生與朱某負本起事故的同等責任,受害人李某、衛某不負責任。事故發生后,朱某等提起訴訟,要求陶先生賠償各項經濟損失計434722元。
另查明:陶某持有的是C1E駕駛證,其駕駛的變型拖拉機在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最高限額為30萬的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商業保險未投保不計免賠率。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中約定,駕駛的被保險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保險人不負責賠償。陶先生想問:該起事故,保險公司該賠償嗎?
【律師解答】
本案爭議的主要焦點是陶某駕駛的被保險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保險公司在商業險限額內是否應該賠償。
駕駛員所持駕駛證的準駕車型級別高于實際駕駛車型時,不宜簡單認定屬于“與準駕車輛不符之情形”。本案中,陶某持有的是C1E駕駛證,其駕駛車型應包括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及兩輪摩托車等,其中不含有變形拖拉機。但拖拉機的類型之規定大中型拖拉機、小型方向盤拖拉機、手扶拖拉機三種類型駕駛證的申領,并未明確變形拖拉機的車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111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是指手扶拖拉機等最高設計行駛速度不超過每小時20公里的輪式拖拉機和最高設計速度不超過每小時40公里、牽引掛車方可從事道路運輸的輪式拖拉機。”而實際上,變形拖拉機不論是速度上、功率上還是載重上,都遠遠超出了拖拉機的范疇,從其使用的目的等方面來看,其實質上就是從事運輸的低速載貨汽車。而且目前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對“變形拖拉機”到底屬于什么車輛作界定,故不能因為使用了“拖拉機”的名稱,就認為是必須持由農機部門頒發的G、H、K的駕駛證。況且對于申請低速載貨汽車駕駛證人員的年齡、身體、技術、考核等要求,其標準甚至還高于持G、H、K駕駛證的要求,持C1E駕駛證駕駛變形拖拉機,并沒有增大交通事故發生的風險。
另外,保險公司提供格式條款時,應對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進行特別說明。本案中,即使存在與準駕車型不符之情形,但陶先生為變形拖拉機進行投保時,保險公司采用提供的格式條款,應向陶先生說明合同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公司在合同訂立時應采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并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說明且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履行了相關的提示和說明義務,故對其辯解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內不予賠償的意見難以采納。
綜上,如果駕駛員所持駕駛證的準駕車型級別高于實際駕駛車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