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中約定的合同條款要是存在不合理怎么處理

導讀:
格式合同中約定的合同條款要是存在不合理怎么處理為抑制或是防止旅游格式合同中的“不公平”條款最好的辦法就是提高做出此行為選擇的機會成本。這些規定主要涉及兩個方面一是格式條款的法律效力問題。目前為彌補格式合同法律的缺失一些地方就格式條款制定一些地方性法規但這些地方法規存在地域限制不利于對格式條款的統一管理。同時進行事后規制賦予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合同的監督管理權力對不公平的格式條款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責令合同的提供者予以糾正并視其情節給予一定的行政處罰。
格式合同中約定的合同條款要是存在不合理怎么處理
為抑制或是防止旅游格式合同中的“不公平”條款最好的辦法就是提高做出此行為選擇的機會成本。根據經濟學原理如果做某件事情的機會成本提高那他選擇做這件事情的可能性就會降低。具體而言就是要從各方面增加對“不公平”條款的禁止性規定加重對訂入“不公平”條款行為的處罰并使這種處罰足以抑制行為人的這種沖動從而達到其在制定格式合同時能夠自覺地剔除損害行為相對人利益的條款。
1、目前我國對旅游格式合同中“不公平”條款的制約。
目前我國對格式條款的規制主要體現在立法和行政兩大方面。我國立法多層次多方位對格式合同的“不公平”條款作規制這從我國民法通則相關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條、第39條、第40條、第41條、第54條等規定可見一斑。這些規定主要涉及兩個方面一是格式條款的法律效力問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這是格式條款絕對無效的情形。此外合同法和其他法律關于合同無效的一般規定也適用于格式條款。另外我國的旅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也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平等、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二是對格式合同的解釋問題。我國合同法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雖然法律對格式合同做一些規定但遠遠不能適應格式合同的發展要求主要問題在于原則性規定多可操作性規定少。根據旅游格式合同的普遍使用性有必要制定專門規范格式合同的法律或是在制定合同法實施細則中進一步明確格式合同與旅游格式合同。行政規制方面早在2000年國家旅游局就出臺“國內旅游標準合同范本”和“出境旅游標準合同范本”緊接著各地方相繼作出推廣這兩種范本的決定在隨后幾年里各地又根據自己的情況對已有的范本做適當的改動。盡管如此由于我國主管機關和相關行業之間天然的“曖昧”關系行業性、部門性的保護主義仍然十分嚴重旅游主管部門雖為國家機關卻不一定能超然于本系統利益之上因而各級旅游主管部門所提供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或多或少也存在一些問題。
2、對規制旅游格式合同中“不公平”條款的建議
1完善相關法律。目前為彌補格式合同法律的缺失一些地方就格式條款制定一些地方性法規但這些地方法規存在地域限制不利于對格式條款的統一管理。最好是制定一部全國性的格式條款單行法或是在制定合同法實施細則中就格式條款與旅游格式條款的概念、分類、內容、訂立原則、效力、審核、監管等做出詳細具體的規范以加大對處于弱勢一方即旅游者的保護力度維護合同公平。
2加強監管審查。在我國可以采用“事前審核制”強令旅行社將其制定的格式條款報送主管機關審核。主管部門在制定、審核此類格式合同時應實行聽證制度廣泛聽取消費者的意見。同時進行事后規制賦予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合同的監督管理權力對不公平的格式條款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責令合同的提供者予以糾正并視其情節給予一定的行政處罰。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擔負起監督旅游格式合同的職權可以避免旅游主管部門的行業保護做到更公平公正。
3強化旅游行業協會社會團體的作用。格式合同由行業協會制定或經過行業協會認可這一做法在英美法系國家比較盛行由各行業協會或消費者團體等民間組織與有關經營者協商確定格式條款的使用、受理投訴、調解糾紛向有關機關提出合理化建議對不當格式條款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起訴等。由于我國的旅游行業協會不健全不可能超然于本行業的經濟利益而為旅游消費者主持公道。消費者協會作為深受廣大消費者信賴的組織最有資格也最有能力代表消費者參與各種格式合同的制訂。通過消費者協會和旅游行業組織就有關問題進行廣泛的征求意見之后共同制定旅游格式合同可能就比較公平或者把其中的不公平因素降到最低程度。對嚴重侵害旅游消費者利益的格式條款消費者協會有權要求格式條款提供方旅行社予以糾正拒不改正的可由消費者協會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直接認定該條款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