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晉買了商品房,現在要簽購房合同。購房合同里關于開發商逾期交房的約定有兩個約定請問這種情況怎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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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當事人既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的責任形式,也可以約定違約責任的范圍及損失的計算方法。那么購房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怎么判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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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雙方正式簽訂的合同或補充協議才是雙方真正的承諾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四違約責任與解除合同的約定雙方約定如開發商交付房屋時所交付的房屋達不到合同或補充協議的約定購房人有權拒收房屋。實踐中因此發生的爭議雖不多但一旦購房人無法獲得銀行貸款按照本條約定購房人必須在幾日內交清全部房款否則根據合同第七條之規定購房人就需承擔不能按期付款的違約責任。因此購房人在簽訂合同或補充協議時對此條要予以充分注意。那么購房合同的補充協議應該約定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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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或者出現法定情形,如不可抗力造成合同無法履行等,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購房者、開發商和銀行持《按揭抵押貸款合同》及購房合同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備案手續。購房者在簽訂《按揭抵押貸款合同》后,按合同約定,在銀行指定的金融機構開立專門還款賬戶,并簽訂授權書,授權該機構從該賬戶中支付銀行與按揭貸款合同有關的貸款本息和欠款。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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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另外,購房人也可以憑身份證明到交易登記機構查詢合同確已備案的信息;4、網簽備案完成后,如果買賣雙方因各種原因需要解除或變更、更正已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必須雙方持有效證件及相關登記材料同時到交易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撤銷原合同備案業務。合同撤銷后,該套房屋恢復可售狀態,可重新網簽合同。那么網上查購房合同在哪里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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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交完首付拖著不辦貸款一般情況下,交完首付拖著不辦貸款是屬于違約的,需要承擔違約金并繼續履行合同,這時,購房者應催促售樓中心并問清楚原因,然后要為辦理貸款準備好所需的資料,提交后等待銀行審批,四、房貸辦不下來首付款是否能退:1、如果是銀行原因,比如額度緊張無法放款,那么購房者可以和賣家協商解除購房合同,并且不必承擔違約責任,賣家應該無條件退還購房首付,交完首付多久不辦貸款算違約具體要看書面的認購書或定金合同約定,假設合同里有規定在1個月內辦理,那么超過一個月就算違約。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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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購房者因受開發商的虛假宣傳而與開發商簽訂了購房合同,開發商當然構成欺詐,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而且這種情況屬于開發商根本違約,可以要求開發商返還購房款和利息,并賠償損失。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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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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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綜上所述:對于購房者來說,買房最害怕的事情就是開發商延期交房,因為一旦出現延期交房,那就可能無限延期,甚至最終成為爛尾房,所以,大家在簽訂購房合同時,一定要注意明確交房標準,并且約定延期交房的賠償金額。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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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三、購房合同什么時候簽訂1、按照認購協議書上約定的時間簽訂協議;2、如果認購書上沒有約定時間,可以和開發商達成一個補充協議,約定簽約時間;3、還有一種情況,可以在付清規定的首付之后簽訂合同。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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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預售商品房完工托付、預購人獲得房屋一切權證之前,房地產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轉讓等手續;房屋一切權申請人與注銷備案的預售合同載明的預購人不分歧的,房屋權屬注銷機關不得為其辦理房屋權屬注銷手續。”因而,合同備案后不能經過更名來停止買賣。目前到房管部門撤銷合同不收取費用,但在詳細辦理過程中存在費用變化狀況以房管局解釋為準。不要隨意更改買受人合同備案前,購房者可和開發商自行協商更改買受人稱號,合同備案后,房屋托付前,假如想更改買受人,需求購房者和開發商一同到疆土房管局辦理更名手續,需求交納更名費,并取得開發商同意。那么二手房合同變更購房人怎么約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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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購房合同有何需要注意的陷阱霸王條款之一:對虛假宣傳不擔責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在《商品房預售合同》規定,甲方(開發商)在本合同簽訂之前對本房屋及本房屋的相關事項以及文字、圖片、模型、口頭描述等方式所作的廣告宣傳和印刷品僅為邀請,不具有要約效力,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以本合同之明確約定的內容為準。霸王條款之五:違約金差一倍不合法某《商品房預售合同》規定,乙方(購房人)按每天20元向甲方(開發商)支付逾期交接期間的違約金,該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日起由乙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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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陳某某上訴請求依法撤銷原判,駁回一審原告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陳某某共支付物業費19232.34元。一審法院認為,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續)系金科開發公司、金科物業公司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對陳某某亦有約束力。陳某某與金科開發公司雖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對物業費另行作出約定,但金科物業公司并非商品房買賣合同當事人,故商品房買賣合同對金科物業公司無約束力,陳某某無權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要求金科物業公司按1元/月/平方米的標準收取物業費。臨時規約載明違約金標準為每日千分之三,明顯過高,金科物業公司調整為每日萬分之五,該院予以支持。那么購房合同和物業合同約定不一,哪個為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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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總之,購房者是否可以要求退房取決于具體的合同條款、當地法律和相關規定,除了法律和經濟因素外,實際操作也對購房者要求退房產生了一定的限制,綜上所述,購房者在簽訂正式房地產買賣合同后,是否可以要求退房取決于多個因素,一旦正式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通常情況下購房者不能隨意要求退房,其次,開發商有權對購房者的退房申請進行審核,并根據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做出相應的決定,3. 法律規定的退房權利:根據當地的法律規定,可能存在一些特定情況下購房者可以行使退房權利,例如開發商未按時交房、房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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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3、借名買房協議法律上是否有效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出借人與借名人對在購買前將房屋的權屬約定清楚的情況下,是應當認定有效,5、借名買房協議法律上是否有效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出借人與借名人對在購買前將房屋的權屬約定清楚的情況下,是應當認定有效,借名買房協議法律上是否有效1、當然,如果借名購房合同不違法,或者違法狀態在事后已經消除,該合同還是可以被認定為有效的,借名買房合同購買的房屋為經濟適用房等特殊房屋的,該借名買房合同一般被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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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遲延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根據買賣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應當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開發商的原因導致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可以解除購房合同并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15種情況下購房者可以單方面解除購房合同發生以下情況購房者可以單方面解除購房合同: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購房合同目的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發生以下情況購房者可以單方面解除購房合同: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購房合同目的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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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審查如何避開“坑”?《民商律師分享會——合同糾紛專題》防范合同風險!合同審查一般包含3個階段:合同簽訂前、簽訂時以及合同履行中。邢穎律師指出,在每個階段中要關注“人、財、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簽訂前要對簽訂方有一個全面清晰的認識,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形式審查,另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實質性審查。 針對合同簽訂方的審查內容包含多個方面,例如對方是否具有獨立簽訂合同主體的資格、企業經營范圍、是否有履約能力、資信能力、注冊資金的真實性、驗資報告的真實性、會計資料的審查、股東的審查、固定資產變現能力、流動資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對此逐一排查核實。 看似簡單的事情,做起來卻沒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審查相對來說流程繁瑣、專業性強、難度大,對此邢穎律師建議,一定謹慎對待,要咨詢專業律師進行處理,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
【案例分析】約定利息超過法定限額,借款人可否主張返還?2021年2月9日,楊某因為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向楊某科借款30000元,約定月利率2%,楊某科當天通過微信向楊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楊某收到借款后向楊某科出具了借條,并馬上向楊某科轉賬3000元作為利息。從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楊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分15次共計轉給楊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楊某科在向楊某催討其他債務時,楊某的姑父劉某誤以為楊某科在催討27000元這筆債務,遂自作主張代楊某又向楊某科支付了27000元,楊某科當即將楊某出具的借條交給劉某,由劉某將借條銷毀。楊某認為,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間,楊某科收取利息共計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楊某向楊某科多次討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楊某科拒不退還,楊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楊某科是否收取了超過法律規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楊某科收取該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據。 首先應當確定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額。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當天,即支付給楊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習慣,利息應當在借款之次日開始計算,故該3000元應當認定是償還的楊某科的本金,楊某科實際支付給楊某的借款本金應當認定為27000元。 其次應當確定楊某、楊某科之間的利息計算標準。楊某、楊某科約定的月利率2%過高,應當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四倍,即為15.4%計算,楊某科所收取的楊某利息,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楊某科應當返還給楊某。 最后,應當計算出楊某應支付給楊某科的利息,結合楊某已經支付的本息,確定楊某科應當返還多收取的金額。27000元本金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計算的利息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該1940元的利息計算為25元。楊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楊某向楊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該款應當由楊某科返還給楊某,但楊某起訴只要求楊某科返還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喝酒后簽的合同有效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