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位權與保險合同格式條款

導讀:
保險代位權與保險合同格式條款保險代位權從一開始確立至今,無論是實務界還是理論界,爭論不斷,爭議集中在代位權適用的范圍條款以及其與保險金額限制條款難以明確區分的情形。保險代位權派生于保險法損害填補原則,所謂損害填補原則,是指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只能獲得與其損害相當的賠償,不得因而獲得超過損害的利益,及不當得利。那么保險代位權與保險合同格式條款。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險代位權與保險合同格式條款保險代位權從一開始確立至今,無論是實務界還是理論界,爭論不斷,爭議集中在代位權適用的范圍條款以及其與保險金額限制條款難以明確區分的情形。保險代位權派生于保險法損害填補原則,所謂損害填補原則,是指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只能獲得與其損害相當的賠償,不得因而獲得超過損害的利益,及不當得利。關于保險代位權與保險合同格式條款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險代位權與保險合同格式條款
保險代位權從一開始確立至今,無論是實務界還是理論界,爭論不斷,爭議集中在代位權適用的范圍條款以及其與保險金額限制條款難以明確區分的情形。本文將二者放在一起討論,主要是因為保險合同中有關代位權的條款往往屬于格式條款,但是,該類條款并非無條件適用不利解釋原則。
保險代位權
1、民法之代位權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行使條件為:債權合法、怠于行使、債權到期、造成損害和非專屬權。所謂專屬權,包括基于撫養關系、扶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怠于行使是指債務人既不行使債權又不以訴訟或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債權。
2、保險代位權又稱權益轉讓,是指由于第三人過錯致使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事故造成損害,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后,可以在賠償金范圍內取代被保險人而享有向該致害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
保險代位權是民法代位權在保險法領域的應用。保險代位權源于但超越了民法代位權,作為法定轉移的代位權,保險人支付保險金后取得代位求償權,該項權利不再屬于被保險人,這是保險代位權與民法代位權的根本區別。
保險代位權派生于保險法損害填補原則,所謂損害填補原則,是指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只能獲得與其損害相當的賠償,不得因而獲得超過損害的利益,及不當得利。保險代位權不適用與人身保險領域。
人的生命和健康是無價的,因此,基于價值評估的損害填補原則在人身保險領域無適用的余地。這在保險法的編排體系中可以清晰的驗證:保險代為制度只規定在財產保險合同部分;同時,保險法第68條規定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而保險人不得追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