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爭議的處理(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方法)

導讀:
仲裁是指合同雙方對某一事件或某一問題發生爭議時,通過協商難以達成協議,根據申請,可由國家規定的仲裁機關依法作出裁決,保險合同爭議的處理方式有哪幾種保險合同爭議處理方式主要分為三種:1、協商是指合同雙方在自愿、互諒、實事求是的基礎上,對出現的爭議直接溝通,友好磋商,消除糾紛,求大同存小異,對所爭議問題達成一致意見,自行解決爭議的辦法,仲裁協議可以是訂立保險合同時列明的仲裁條款,也可以是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時或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仲裁機構主要是指依法設立的仲裁委員會,它獨立于國家行政機關,而且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保險合同糾紛的四種處理方式
保險合同糾紛有四種處理方式:
(一)協商:協商是指合同雙方在自愿、互諒、實事求是的基礎上,對出現的爭議直接溝通,友好磋商,消除糾紛,求大同存小異,對所爭議問題達成一致意見,自行解決爭議的辦法。協商解決爭議不僅可以節約時間、節約費用,更重要的是可以在協商過程中,增進彼此了解,強化雙方互相信任,有利于圓滿解決糾紛,并繼續執行合同。
(二)調解:當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時,客戶可以書面方式向“地方保險行業協會保險合同爭議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申請,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和調解所要求
的其它材料。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爭議具體情況將啟動相關程序,在自愿、平等、公正的原則和基礎上組織雙方進行調解。
(三)仲裁:仲裁指由仲裁機構的仲裁員對當事人雙方發生的爭執、糾紛進行居中調解,并做出裁決。仲裁做出的裁決,由國家法律規定的專門的仲裁機構制作仲裁裁決書。申請仲裁必須以雙方自愿基礎上達成的仲裁協議為前提。仲裁協議可以是訂立保險合同時列明的仲裁條款,也可以是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時或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仲裁機構主要是指依法設立的仲裁委員會,它獨立于國家行政機關,而且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行。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即裁決書做出之日即發生法律效力。
(四)訴訟:訴訟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的任何一方按法律程序,通過法院對另一方當事人提出權益主張,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決爭議、進行裁判的一種爭議解決方式。
保險合同爭議的處理方式有哪幾種
保險合同爭議處理方式主要分為三種:
1、協商是指合同雙方在自愿、互諒、實事求是的基礎上,對出現的爭議直接溝通,友好磋商,消除糾紛,求大同存小異,對所爭議問題達成一致意見,自行解決爭議的辦法。
2、仲裁指由仲裁機構的仲裁員對當事人雙方發生的爭執、糾紛進行居中調解,并做出裁決。
3、訴訟指合同雙方將爭議訴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決爭議、進行裁決的方式。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并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條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詞句,而應當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行為人的真實意思。
如何處理保險合同糾紛
一、人身保險合同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哪些如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發生保險合同爭議,可采取協商、仲裁、訴訟等方式予以解決。《保險法》第31條規定:“對于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作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協商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根據《保險法》及相關法規、合同條款的規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求大同存小異,自行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是指合同雙方對某一事件或某一問題發生爭議時,通過協商難以達成協議,根據申請,可由國家規定的仲裁機關依法作出裁決。訴訟是依法提起要求解決保險合同爭議的一種方式。一方為原告,而被請求的一方為被告。如當事人一方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沒有滿足自己的訴訟請求或者不當時,在接到判決書的15日之內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就保險合同的訂立、履行或終止等事項與保險公司發生糾紛時,雙方應首先進行友好協商,爭取達成一致意見。協商不成的如果保險合同中約定了仲裁條款或雙方另有仲裁協議,應當向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仲裁條款和仲裁協議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保險合同產生糾紛的原因是什么
1、投保人對保險條款未加細讀即盲目投保。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被保險人理賠時最重要的依據。投保人投保前應仔細閱讀研究保險條款,尤其是限制投保人、被保險人權利或為投保人、被保險人設定義務的條款。否則,就有可能達不到保險的預期目的。
2、投保人對保險人變更保險條款未加注意繼續投保。保險合同訂立后,保險人在續保時會根據具體情況單方面變更保險條款,而投保人往往對此不加注意,從而給自己帶來不利的后果。
3、投保人瞞保、騙保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法明確規定,投保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必須恪守誠實信用原則,如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并拒付保險金。而實踐中,投保人瞞保、騙保的行為并不鮮見。
4、保險代理人不遵守代理職責違規操作。有的保險代理人為了攬取業務,夸大保險功能,隨意承諾保險利益,誘使消費者投保,為日后的糾紛埋下了種種隱患。
三、人身保險合同的法律適用
1、一般情況下,只要具備法定的生效要件,合同一經成立即生效,依保險法第59條規定,已將這一規則擴展到全部人身保險,即凡是人身保險的保費,保險人均不得以訴訟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然而人身保險合同作雙務有償合同,一方享有的權利正是對方承擔的義務,保險人只有在被保險人履行支付保險費義務的情況下,才承擔賠償責任。
2、我國《保險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這一條明確地告訴我們,人身保險合同發生約定的保險事故后,保險人依合同約定的金額給付保險金,而不以保險事故發生造成的實際損失計算,也不實行代位求償。
3、《保險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的,投保人應當于合同成立時支付首期保險費,并應當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險費。可以看出,法律規定是把合同生效與支付首期保險費聯系在一起的。也即說支付首期保險費是人身保險合同生效的條件;投保人一旦交納了首期保險費,保險合同就應視為生效。
保險合同爭議怎么處理?
保險爭議主要處理的方式為協商、仲裁、訴訟三種。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對出現的爭議直接溝通,友好磋商,對所爭議問題達成一致意見,自行解決爭議。如協商解決不成,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保險法》第三十條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