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預售免責條款的生效要件

導讀:
免責條款的免責以預售方履行合同基本義務為前提,否則免責條款無效。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行為,表明行為人的過錯程度是重大的,而從過錯程度來控制免責條款的效力,是各國的立法通例。我國合同法亦規定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目前有些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因售房方的過失行為導致的損害,購房方不得要求賠償”,對這一免責條款,如果預售方的重大過失而致的損害,則此免責規定無效。那么商品房預售免責條款的生效要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免責條款的免責以預售方履行合同基本義務為前提,否則免責條款無效。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行為,表明行為人的過錯程度是重大的,而從過錯程度來控制免責條款的效力,是各國的立法通例。我國合同法亦規定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目前有些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因售房方的過失行為導致的損害,購房方不得要求賠償”,對這一免責條款,如果預售方的重大過失而致的損害,則此免責規定無效。關于商品房預售免責條款的生效要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 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我國《民法通則》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應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因此,在預售商品房中,有上述內容的免責條款無效。例如雙方在訂立房屋買賣合同時約定,如減少成本而降低國家規定的抗地震等級,當發生地震造成房屋損毀時雙方互不追究,這樣的免責條款就明顯違反了國家關于抗震等級要求的強制性規定,從而無效。
2 不得免除預售方的基本義務。
免責條款的免責以預售方履行合同基本義務為前提,否則免責條款無效。例如:商品房銷售商有將質量合格的、權屬明確合法的房屋交付給購房者的義務,如果在合同中訂立“銷售方不對房屋質量承擔責任”或“與出售房屋有關的所有權糾紛、土地使用權糾紛,本公司不負責解決”等條款,即屬免除基本義務,當然無效。
3 不得免除故意和重大過失責任。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行為,表明行為人的過錯程度是重大的,而從過錯程度來控制免責條款的效力,是各國的立法通例。我國合同法亦規定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目前有些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因售房方的過失行為導致的損害,購房方不得要求賠償”,對這一免責條款,如果預售方的重大過失而致的損害,則此免責規定無效。
4 不得違反公平原則:公平原則是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它的要求之一就是民事主體在承擔民事責任上要合理。在我國《民法通則》第58條、59條規定了民事行為無效、可撤銷的各種情況,如欺詐、脅迫等情形,當事人可以依法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無效或得撤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