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質條款認定以及效力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導讀:
流質條款認定以及效力的法律規定是什么流押條款,又稱“流抵押合同”、“流抵合同”、“期前抵押物抵償約款”。指在設定抵押權當時,或債權清償期屆滿前,約定債權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即歸抵押權人所有的現象。流質條款,即絕押條款,是指轉移抵押物所有權的預先約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條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那么流質條款認定以及效力的法律規定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流質條款認定以及效力的法律規定是什么流押條款,又稱“流抵押合同”、“流抵合同”、“期前抵押物抵償約款”。指在設定抵押權當時,或債權清償期屆滿前,約定債權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即歸抵押權人所有的現象。流質條款,即絕押條款,是指轉移抵押物所有權的預先約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條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關于流質條款認定以及效力的法律規定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流質條款認定以及效力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流押條款,又稱“流抵押合同”、“流抵合同”、“期前抵押物抵償約款”。指在設定抵押權當時,或債權清償期屆滿前,約定債權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即歸抵押權人所有的現象。流質條款,即絕押條款,是指轉移抵押物所有權的預先約定。訂立抵押(質押,下同)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人履行期限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一條 【流押】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第四百二十八條【流質】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質押財產優先受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