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不離家的“忠誠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

導讀:
第二種意見認為,雖然“忠誠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但是該約定侵犯了李先生的結婚自由權和人身自由權,應屬無效條款。在當前社會轉型期和婚戀觀多元化的社會,“忠誠協議”在婚姻家庭關系中已經日趨普遍。但關于“忠誠協議”效力的認定,在司法實踐中卻存在較大爭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由于張女士和李先生都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而且“忠誠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故該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取決于其是否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那么離婚不離家的“忠誠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二種意見認為,雖然“忠誠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但是該約定侵犯了李先生的結婚自由權和人身自由權,應屬無效條款。在當前社會轉型期和婚戀觀多元化的社會,“忠誠協議”在婚姻家庭關系中已經日趨普遍。但關于“忠誠協議”效力的認定,在司法實踐中卻存在較大爭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由于張女士和李先生都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而且“忠誠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故該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取決于其是否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關于離婚不離家的“忠誠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張女士與李先生原系夫妻,之后兩人因為想要再置辦一套新房,但又受房產調控政策的影響,房屋購置費用大幅增加,為了降低購房成本,于是,李先生便向張女士提出希望通過“假離婚”的辦法來規避國家房產調控政策,即兩人先離婚再買房,房屋買好之后兩人再辦理復婚手續。考慮到房屋購置費用可以減少,張女士也便接受了李先生的建議,同意與李先生先辦理離婚手續,但為了給買好房后復婚提供一個保障,張女士與李先生簽訂了一份《忠誠協議》,協議的內容如下:“張某某與李某某離婚之后,兩人離婚不離家,仍應互相尊重,互相幫助,愛護對方,互負同居義務,待新房買好之后便去辦理復婚登記手續,否則,違反義務的一方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一百萬元……”。后在新房買好之后,李先生便與第三者在一起共同生活,并不愿意同張女士復婚。于是,張女士便將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李先生給付違約金一百萬元。
【分歧】
關于張女士與李先生簽訂的“忠誠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問題,存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張女士與李先生簽訂的“忠誠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雙方當事人均應接受合同的約束,故該協議屬于合法有效,當事人應當恪守。
第二種意見認為,雖然“忠誠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但是該約定侵犯了李先生的結婚自由權和人身自由權,應屬無效條款。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所謂“忠誠協議”,是指男女雙方自愿制定的有關男女雙方恪守相互忠實的義務,如有違反,過錯方將在經濟上向無過錯方支付違約金、賠償金或者在財產處理上作出讓步的協議。在當前社會轉型期和婚戀觀多元化的社會,“忠誠協議”在婚姻家庭關系中已經日趨普遍。但關于“忠誠協議”效力的認定,在司法實踐中卻存在較大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由于“忠誠協議”涉及到當事人之間的人身關系,故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但“忠誠協議”從本質上又屬于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之規定,“忠誠協議”是否具有效力應當考量行為人是否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和是否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這三項要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