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的離婚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導讀:
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二離婚協議應屬于不生效的協議或效力待定的協議當條件成立時協議即生效反之即不生效。為協議離婚而簽訂離婚協議應是一種附條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這種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在符合所符條件時才能生效。所以當引起離婚訴訟時離婚協議所附條件所附期限顯然沒有成就故不應發生法律效力。同時要求不能有存在無效的或可變更撤銷的情形。那么協議離婚的離婚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二離婚協議應屬于不生效的協議或效力待定的協議當條件成立時協議即生效反之即不生效。為協議離婚而簽訂離婚協議應是一種附條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這種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在符合所符條件時才能生效。所以當引起離婚訴訟時離婚協議所附條件所附期限顯然沒有成就故不應發生法律效力。同時要求不能有存在無效的或可變更撤銷的情形。關于協議離婚的離婚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顯然婚姻關系包括涉及婚姻的身份關系和財產關系的處理應適用婚姻法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而不應適用合同法的有關精神。上述兩種觀點他們都是基于同一個理論基礎即用合同法的有關原則精神來處理婚姻關系糾紛。
二離婚協議應屬于不生效的協議或效力待定的協議當條件成立時協議即生效反之即不生效。
為協議離婚而簽訂離婚協議應是一種附條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這種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在符合所符條件時才能生效。
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所附條件就是要協議離婚所附期限是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當這兩種情況符合時雙方所簽訂的離婚協議才生效。
當然夫妻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時不會象一般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協議時對所附條件所附期限表達得那樣明確但不管其表述如何離婚協議應體現這一精神。所以當引起離婚訴訟時離婚協議所附條件所附期限顯然沒有成就故不應發生法律效力。
三離婚協議是在特定的條件下產生的當事人在主觀上客觀上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應當具備三個條件即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同時要求不能有存在無效的或可變更撤銷的情形。
作為協議首先要求應是平等主體之間所簽其次一定要體現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最后協議內容應當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