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是否具備法律效力

導讀:
范某和陳某于2005年3月相識2006年7月結婚。在領取的前一天晚上范某提出要簽訂一份“結婚協議”目的是想給雙方的婚姻加一個保險用經濟來約束雙方使雙方能夠永遠不離不棄。范某即主張按照協議約定吳某所按揭的一套房子應歸范某所有。后來男方陳某提出離婚范某即要求根據協議取得男方房產。法律專家點評法律專家認為該“結婚協議”對財產雖有約定但這種附條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性禁止性的規定該協議中對財產的取得以一方提出離婚為前提違背了我國法律關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故應認定該協議中對財產的處理約定無效。因此法院對范某要求房產歸其所有的請求不予支持是正確的判決。那么離婚協議是否具備法律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范某和陳某于2005年3月相識2006年7月結婚。在領取的前一天晚上范某提出要簽訂一份“結婚協議”目的是想給雙方的婚姻加一個保險用經濟來約束雙方使雙方能夠永遠不離不棄。范某即主張按照協議約定吳某所按揭的一套房子應歸范某所有。后來男方陳某提出離婚范某即要求根據協議取得男方房產。法律專家點評法律專家認為該“結婚協議”對財產雖有約定但這種附條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性禁止性的規定該協議中對財產的取得以一方提出離婚為前提違背了我國法律關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故應認定該協議中對財產的處理約定無效。因此法院對范某要求房產歸其所有的請求不予支持是正確的判決。關于離婚協議是否具備法律效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范某和陳某于2005年3月相識2006年7月結婚。在領取的前一天晚上范某提出要簽訂一份“結婚協議”目的是想給雙方的婚姻加一個保險用經濟來約束雙方使雙方能夠永遠不離不棄。陳某同意了。
為使自己的婚姻更加穩固女方范某在結婚前一天提出要與男方吳某簽訂一份“結婚協議”約定“雙方不離不棄”“如一方提出離婚則提出方放棄一切(包括現金財產)”。
婚后由于雙方性格上存在較大差異時有爭吵感情逐漸淡漠于是男方吳某提出離婚。范某即主張按照協議約定吳某所按揭的一套房子應歸范某所有。
后來男方陳某提出離婚范某即要求根據協議取得男方房產。此案在深圳某法院并對該案作出判決對女方范某提出的全部占有財產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男方對女方作適當補償。
法律專家點評
法律專家認為該“結婚協議”對財產雖有約定但這種附條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性禁止性的規定該協議中對財產的取得以一方提出離婚為前提違背了我國法律關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故應認定該協議中對財產的處理約定無效。因此法院對范某要求房產歸其所有的請求不予支持是正確的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