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樣的離婚協議書是具備法律效力的

導讀:
一離婚協議中涉及夫妻人身關系條款是無效的。因此一方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后又反悔不同意離婚是很正常的婚姻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中關于“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為一種證據證明夫妻感情曾經出現過重大裂痕。二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關系的條款是附生效條件的協議在雙方同意離婚或者判決離婚的條件下應當認定其效力。雖然這里是指中的“離婚協議”且離婚的事實已經得到婚姻登記機關的確認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才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法律效力。那么什么樣的離婚協議書是具備法律效力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離婚協議中涉及夫妻人身關系條款是無效的。因此一方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后又反悔不同意離婚是很正常的婚姻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中關于“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為一種證據證明夫妻感情曾經出現過重大裂痕。二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關系的條款是附生效條件的協議在雙方同意離婚或者判決離婚的條件下應當認定其效力。雖然這里是指中的“離婚協議”且離婚的事實已經得到婚姻登記機關的確認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才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法律效力。關于什么樣的離婚協議書是具備法律效力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什么樣的離婚協議書是具備法律效力的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一離婚協議中涉及夫妻人身關系條款是無效的。
首先我國法律對婚姻關系的解除采登記要件主義和訴訟要件主義相結合的原則即當事人既可以選擇登記離婚也可以選擇兩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經登記或訴訟離婚夫妻雙方的婚姻關系就不能解除。
其次當事人關于離婚的意思表示可能隨著時間環境對方言行自我認識等各種因素的變化而發生變化。因此一方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后又反悔不同意離婚是很正常的婚姻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中關于“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為一種證據證明夫妻感情曾經出現過重大裂痕。
二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關系的條款是附生效條件的協議在雙方同意離婚或者判決離婚的條件下應當認定其效力。
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前提是即如果離婚應當按雙方約定分割財產。財產分割協議的成就條件即離婚。但協議所附生效條件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附生效條件因為其成就需要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決定其是否成就可以單方面使財產分割協議不產生約束力且不會承擔任何法律責任。除非有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情形否則人民法院在判決離婚的情況下應當將協議作為分割夫妻財產的重要證據即法院要按照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作出判決。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第1款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效力。”雖然這里是指中的“離婚協議”且離婚的事實已經得到婚姻登記機關的確認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才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法律效力。但我們仍可從中看到最高司法機關對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關系條款的效力的有條件的確認即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分割的條款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