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重復投保的效力認定

導讀:
第一種觀點認為,交強險的保險價值就是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正如本案中受害方認為:重復投保的交強險均有效,因為給他們造成的損失遠遠不止一份交強險的最高限額,而保險應該是以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為限來承擔責任。根據《保險法》對重復保險的規定,本案中該運輸中心投保的兩份交強險都是有效的,但這并不意味著兩家保險公司都需要按交強險最高限額對受害人進行賠償。那么交強險重復投保的效力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一種觀點認為,交強險的保險價值就是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正如本案中受害方認為:重復投保的交強險均有效,因為給他們造成的損失遠遠不止一份交強險的最高限額,而保險應該是以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為限來承擔責任。根據《保險法》對重復保險的規定,本案中該運輸中心投保的兩份交強險都是有效的,但這并不意味著兩家保險公司都需要按交強險最高限額對受害人進行賠償。關于交強險重復投保的效力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關于交強險所承保的保險價值存在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交強險的保險價值就是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正如本案中受害方認為:重復投保的交強險均有效,因為給他們造成的損失遠遠不止一份交強險的最高限額,而保險應該是以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為限來承擔責任。筆者認為:交強險對于機動車駕駛員而言只是基本保障,而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從交強險中獲得的也僅僅只是部分補償;如果想以交強險代替商業險來獲取限額之外的賠償,這不符合強制保險制度的政策性。
第二種觀點認為,交強險所承保的保險價值就是以其最高限額為限。交強險作為責任保險的一種,既有其普遍性又有其特殊性。其普遍性在于,任何責任保險都要規定一個賠償限額作為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最高限,超過賠償限額的索賠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其特殊性在于,一般的責任保險賠償限額的高低由保險合同的當事人雙方約定,而交強險的賠償限額則是國家規定。
筆者更傾向于第二種觀點,因為交強險雖然也是財產保險,但又有其特殊性--是強制投保的責任保險,其所承保的保險價值是不明確的,只能以最高額為限來承擔保險責任。
重復保險的效力認定與保險公司如何理賠
從法理上判斷,交強險屬于財產險的范疇,在沒有明確法律法規規范的前提下,應該適用《保險法》。
根據《保險法》對重復保險的規定,本案中該運輸中心投保的兩份交強險都是有效的,但這并不意味著兩家保險公司都需要按交強險最高限額對受害人進行賠償。首先,基于對交強險所承保的保險價值的分析,交強險并不是無限度的對受害人的損失進行賠償,而是以其最高限額為限。其次,雖然我國目前沒有法律明文禁止兩份交強險同時受償,但是這并不意味著交強險重復投保行為就不受《保險法》的約束。根據《保險法》第五十六條“重復保險的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的規定,兩份交強險同時受償明顯超過其保險價值。
綜上所言,筆者認為:本案中基于交強險所應支付給受害人的死亡傷殘賠償金11萬元應該由兩家保險公司共同負擔,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兩家公司各負擔50%,而投保人可以請求各保險人按比例返還保險費;其余超出交強險賠償范圍的責任,應該由交通事故中的當事人按責任比例來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