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交通事故中訴前調解協議效力

導讀:
但若雙方在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又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此時法院應如何認定該調解協議的效力。事故發生后,李西與許俠在交警部門的協調下,達成一致賠償意見并簽訂調解書。由此,專業化合議庭認為,事故雙方在交警部門的主持下,或徑由自行協商達成調解協議的行為系“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現,應予保護。對于事故一方在達成協議后起訴至法院,若訴訟請求不包含在調解協議已確定的內容中,則應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審理,若訴訟請求與調解協議中已協商確定的內容重復,則應按照合同糾紛審查協議之效力。那么如何認定交通事故中訴前調解協議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若雙方在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又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此時法院應如何認定該調解協議的效力。事故發生后,李西與許俠在交警部門的協調下,達成一致賠償意見并簽訂調解書。由此,專業化合議庭認為,事故雙方在交警部門的主持下,或徑由自行協商達成調解協議的行為系“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現,應予保護。對于事故一方在達成協議后起訴至法院,若訴訟請求不包含在調解協議已確定的內容中,則應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審理,若訴訟請求與調解協議中已協商確定的內容重復,則應按照合同糾紛審查協議之效力。關于如何認定交通事故中訴前調解協議效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日常生活中的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大多數在經交警部門調處,或經事故雙方自行協商后,便以調解的方式解決了,僅有較少部分未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最終會訴至法院通過訴訟程序解決。但若雙方在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又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此時法院應如何認定該調解協議的效力。
2015年8月18日15時許,被告李西駕駛二輪摩托車,沿閻良區閻關路行駛至某丁字路口處時,與原告許俠所騎電動車相撞,致原告許俠受傷,雙方車輛受損。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李西負全責,許俠無責任。事故發生后,李西與許俠在交警部門的協調下,達成一致賠償意見并簽訂調解書。調解書約定:由被告李西賠償原告許俠53000元,包括對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的賠償共1萬元,其余43000元為對傷殘賠償金等的賠償,該部分最終賠償金額待傷殘鑒定后再行確定。之后,原告許俠將被告李西及其所駕摩托車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因肇事摩托車僅投保有交強險,故原告主張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其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護理費等共計6萬余元,被告李西賠償交強險限額以外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共計3000余元。被告李西則認為,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及營養費部分賠償已經雙方協議處理,本案中不能再作判決。
對于雙方已自行達成協議部分的賠償該如何處理是本案的爭議焦點。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生效”表明,交警部門有權組織事故雙方進行調解,達成的協議自雙方簽字后生效,若責任方拒絕履行協議,權利方可提起民事訴訟。
由此,專業化合議庭認為,事故雙方在交警部門的主持下,或徑由自行協商達成調解協議的行為系“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現,應予保護。對于事故一方在達成協議后起訴至法院,若訴訟請求不包含在調解協議已確定的內容中,則應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審理,若訴訟請求與調解協議中已協商確定的內容重復,則應按照合同糾紛審查協議之效力。若審查后發現協議不存在無效或顯失公平、重大誤解等可撤銷、變更情形的,應尊重當事人協議約定意見,駁回原告訴請;若協議內容存在法定無效或顯失公平、重大誤解等可撤銷、變更情形的,則應認定協議無效,或依當事人申請,予以撤銷或變更。在認定協議無效或撤銷之后,重新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審理。
其中,是否無效主要審查有無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內容;顯失公平或重大誤解等可撤銷、變更情形一般審查傷者在達成協議時,對其傷勢程度及后續可能出現的傷殘等因素,是否存在正確的認知和預見,若存在,則一般不支持對協議的撤銷或變更,反之,則應對協議相應內容作出撤銷或變更的判決。在本案中,因許俠與李西已就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三項賠償達成一致意見,且李西已經履行,該部分約定不存在無效或可撤銷、變更情形,故法院駁回了原告許俠要求被告李西賠償剩余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共計3000余元的訴訟請求,同時判令保險公司賠償許俠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護理費等4萬余元,被告李西已墊付部分款項則由保險公司按規定返還。
(原標題:交通事故中訴前調解協議效力之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