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的效力

導讀:
如何認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的效力結合本案,交警隊主持達成的調解協議不屬于人民調解的性質,也不是訴訟程序中的調解,亦不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2012年6月10日,在交警大隊的調解下,李*蘭的丈夫原告粟*生及親屬李*琴與被告譚*強之弟譚*明達成了一份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雙方約定了相關的賠償事宜,雙方簽字后生效,賠償事宜按調解書進行。那么如何認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的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何認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的效力結合本案,交警隊主持達成的調解協議不屬于人民調解的性質,也不是訴訟程序中的調解,亦不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2012年6月10日,在交警大隊的調解下,李*蘭的丈夫原告粟*生及親屬李*琴與被告譚*強之弟譚*明達成了一份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雙方約定了相關的賠償事宜,雙方簽字后生效,賠償事宜按調解書進行。關于如何認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的效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何認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的效力
結合本案,交警隊主持達成的調解協議不屬于人民調解的性質,也不是訴訟程序中的調解,亦不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
【案情】
2012年6月4日,被告譚*強駕駛重型貨車從龍勝駛往桂林,由于雨天路滑,貨車嚴重超載,導致剎車失靈,碰撞山體后側翻,直接撞向相向正常行駛而來的呂-華駕駛的兩輪摩托車,造成呂-華與車上乘客李*蘭當場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經交警大隊認定,被告譚*強負全部責任,呂-華和李*蘭無過錯。2012年6月10日,在交警大隊的調解下,李*蘭的丈夫原告粟*生及親屬李*琴與被告譚*強之弟譚*明達成了一份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雙方約定了相關的賠償事宜,雙方簽字后生效,賠償事宜按調解書進行。之后由于原被告雙方就賠償事宜存在爭議,2012年8月23日,死者李*蘭之父李*旺,母親馮*花及丈夫粟*生,女兒粟*欣為原告訴至法院,被告主張已經與死者的丈夫和親屬達成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應當按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進行賠償。原告認為死者的丈夫與案外人并沒有得到所有原告的書面授權,與被告之弟簽訂的調解書在沒有其余三名原告的追認下,屬于效力待定。
【分歧】
一種觀點認為,死者的丈夫與被告方簽訂的調解書是有效的,在交警隊的主持下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調解書的效力是有效的。
另一種觀點認為,原告粟*生并未取得其余三原告的書面授權,與被告之弟簽訂的調解書只對粟*生有約束力,對其余三原告并沒有約束力,該調解書在其余三原告沒有追認的情況下,屬于效力待定。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該調解書的效力待定。
首先,交警大隊主持下達成的調解書不僅不是人民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書時該案尚未進入訴訟程序,更不是法院主持下的調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二條的規定,本法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人民調解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而本案中的是交警大隊主持,所以交警大隊主持達成的調解并屬于人民調解。根據《人民調解法》三十三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所以只有經過人民法院司法確認的人民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才按調解協議書履行。
其次,本案中達成的調解協議書只有粟*生一人的簽名,并沒有其他三名原告的簽名,粟*生也沒有取得其余三名原告的書面委托。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五條之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本案中,粟*生的代理行為屬于應當用書面形式授權,而粟*生并沒有得到其他三名原告的書面授權,屬于無權代理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所以粟*生的代理行為只有經過其他三名原告的追認,才能具有效力,否則僅僅屬于效力待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