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可否推翻,交通事故認定書法律效力

導讀:
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審理中,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審查應當根據公文書證的規則進行,只要當事人提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原件或者經制作機關確認的副本,人民法院就應當推定公文書證的內容為真實。對方當事人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不真實的,應當對其主張承擔本證的證明責任,即應當證明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為虛假,如果只是使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處于真假難辨、真偽不明的狀態,并未完成證明義務,人民法院仍然應當依據交通認定書認定案件事實。交通事故責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賠償責任,交通事故認定書不能作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案件責任分配的唯一依據。那么交通事故認定書可否推翻,交通事故認定書法律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審理中,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審查應當根據公文書證的規則進行,只要當事人提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原件或者經制作機關確認的副本,人民法院就應當推定公文書證的內容為真實。對方當事人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不真實的,應當對其主張承擔本證的證明責任,即應當證明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為虛假,如果只是使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處于真假難辨、真偽不明的狀態,并未完成證明義務,人民法院仍然應當依據交通認定書認定案件事實。交通事故責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賠償責任,交通事故認定書不能作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案件責任分配的唯一依據。關于交通事故認定書可否推翻,交通事故認定書法律效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認定書可否推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因此,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審理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最常見也是最重要的一種證據形式——書證,屬于公文書證的一種。
《民事訴訟法》第68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7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此,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文書證的規則,對交通事故認定書進行審查判斷,確認其證據能力和證明力,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人民法院應當對相反的事實予以確認。
公文書證的制作主體是具有公共信用的公共管理機關或其授權部門,公文書證是依法制作的公文書。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審理中,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審查應當根據公文書證的規則進行,只要當事人提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原件或者經制作機關確認的副本,人民法院就應當推定公文書證的內容為真實。對方當事人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不真實的,應當對其主張承擔本證的證明責任,即應當證明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為虛假,如果只是使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處于真假難辨、真偽不明的狀態,并未完成證明義務,人民法院仍然應當依據交通認定書認定案件事實。司法實踐中,在掌握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要推翻交通事故認定書確實比較難。
交通事故責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賠償責任,交通事故認定書不能作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案件責任分配的唯一依據。駕駛員在侵權行為中存在過錯,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民事訴訟的歸責原則進行綜合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