痕跡鑒定可否推翻交通事故認定書?

導讀:
交通事故發后雙方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作出的痕跡鑒定可以作為推翻事故認定書中關于事故事實的認定,從而作為法院確認交通事故事實的依據。如果有證據證明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認定確實與事實不符,法院可以根據事實情況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結論不予采信。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蘇先生對此次事故負全部責任。原告對鑒定報告不予認可,認為原告在簽署鑒定報告中的委托書時手寫部分為空白。本案中,從雙方簽訂的委托書內容中可以認定,被告在理賠核定過程中對交通事故真實性提出了異議。那么痕跡鑒定可否推翻交通事故認定書?。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發后雙方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作出的痕跡鑒定可以作為推翻事故認定書中關于事故事實的認定,從而作為法院確認交通事故事實的依據。如果有證據證明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認定確實與事實不符,法院可以根據事實情況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結論不予采信。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蘇先生對此次事故負全部責任。原告對鑒定報告不予認可,認為原告在簽署鑒定報告中的委托書時手寫部分為空白。本案中,從雙方簽訂的委托書內容中可以認定,被告在理賠核定過程中對交通事故真實性提出了異議。關于痕跡鑒定可否推翻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發后雙方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作出的痕跡鑒定可以作為推翻事故認定書中關于事故事實的認定,從而作為法院確認交通事故事實的依據。
如果有證據證明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認定確實與事實不符,法院可以根據事實情況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結論不予采信。
案情
2008年,原告靳先生在被告某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處為其所有的捷達牌小客車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車輛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和不計免賠特約險等險種,其中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為7.5萬元、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金額為5萬元。
2009年2月18日,司機蘇先生駕駛被保險機動車由西向東行至北京市朝陽區老君堂商業街時,為躲一個坑,與對向行駛的吉利牌小客車相撞,造成兩車前部受損。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蘇先生對此次事故負全部責任。
原告稱,事故發生后,其為修復被保險機動車支付修理費1.5萬余元、施救費300元,并賠償吉利小客車修車費3千余元。但原告向被告提出保險索賠后,被告卻拒絕賠償保險金,故起訴要求被告給付保險金共計1.9萬余元。
被告對原告投保險種及保險合同效力無異議。但提出,被告接到原告出險通知后,立即派員對被保險機動車進行了查勘,并與原告協商,共同委托司法鑒定中心對兩車碰撞痕跡進行了鑒定,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為:被保險機動車車體痕跡和京吉利小客車車體痕跡,不能在此次賠償事故中一次形成。因此,被告認為原告所述保險事故不真實,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對鑒定報告不予認可,認為原告在簽署鑒定報告中的委托書時手寫部分為空白。庭審過程中,原告就2009年2月19日簽署的委托書提出三點異議:一、簽訂委托書時,委托書中手寫部分“京EX××××”、“2009”、“2”“18”“朝陽區老君堂村商業街”內容為空白;二、委托書中“司法鑒定中心”指代不清;三、不清楚鑒定人是否具有鑒定資質和回避事由。
法院根據查明事實及《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訴,本案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案件解讀: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雙方當事人于2009年2月為鑒定簽訂的委托書效力應如何認定;原告訴稱之保險事故是否真實。
就委托書的效力問題,根據法律規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有關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額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據此,保險人在收到理賠申請后,有權在理賠過程中進行核定。
本案中,從雙方簽訂的委托書內容中可以認定,被告在理賠核定過程中對交通事故真實性提出了異議。其后,雙方就事故真實性的分歧進行了協商,并對解決方法和雙方應當承擔的法律風險作出了約定,該協議書應認定具有兩重含義:其一,就委托鑒定達成合意;其二,對鑒定的法律后果達成合意。該委托書作為約束雙方權利義務的契約性文件,應認定有效。
就原告對委托書和鑒定程序提出的三點異議。首先,原告雖主張在簽訂委托書時手寫部分為空白,但在被告否認的情況下,原告未提供證據,且委托書手寫部分的內容與原告所述的保險事故事實并無出入;其次,原告作為投保人、被告作為保險人,雙方都不是法律從業者,雙方合意委托“司法鑒定中心”,應視為對糾紛尋求一種第三方介入的公力救濟,而無論哪家“司法鑒定中心”,只要具有相應鑒定人資質都具有這種公力性,因此,被告委托交通部公路科學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并未違反雙方訂立合同時的這種合意;再次,根據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機構交通部公路科學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業務范圍包括痕跡鑒定、交通事故司法鑒定等,該鑒定機構指派的兩名鑒定人都具有司法鑒定人執業資格,且執業類別包括痕跡鑒定,因此從鑒定資質方面,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就回避事由,原告沒有提出相應事實和依據。
就保險事故的真實性,根據法律規定,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本案中,原告雖訴稱發生保險事故,并提供了交通事故認定書,但該認定書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職權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描述作出的事實認定和責任認定,交通民警作為執法者并未親眼目睹或親身經歷涉案交通事故,因此,在有相反證據證實交通事故非真實發生的情況下,該認定書認定的事實可以推翻。
根據被告提供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的鑒定結論,涉案兩車的車體痕跡并不能在碰撞事故中一次形成,該結論可以證實原告所述的保險事故或不真實,或另有事實未充分陳述。根據現有證據,無法確定原告所述保險事故的真實性。鑒于此,原告依據此次保險事故要求被告承擔保險責任,缺乏事實和合同依據,法院最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