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中空白條款效力的認定

導讀:
后者可進一步分為兩類:一是同一合同中空白條款的補填;二是多份合同中一份已經確定內容,其他份合同中條款需要補填。民事行為中簽章即表示接受對方的要約,如果簽章時某合同條款仍然空白,一般應推定已經知曉該條款內容或已另行達成口頭協議。綜上,內容具體確定是合同成立的要求,但判斷合同內容是否具體明確不能局限于書面條款,還要區分空白條款涉及的內容對于合同的意義。那么格式合同中空白條款效力的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后者可進一步分為兩類:一是同一合同中空白條款的補填;二是多份合同中一份已經確定內容,其他份合同中條款需要補填。民事行為中簽章即表示接受對方的要約,如果簽章時某合同條款仍然空白,一般應推定已經知曉該條款內容或已另行達成口頭協議。綜上,內容具體確定是合同成立的要求,但判斷合同內容是否具體明確不能局限于書面條款,還要區分空白條款涉及的內容對于合同的意義。關于格式合同中空白條款效力的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空白條款的類型從時間上劃分可分為兩種:
一是自簽訂時至起訴時一直空白,該類情形實踐中較為少見;
二是簽訂時為空白,起訴時已由一方補填,此時則涉及單方補填的效力問題。后者可進一步分為兩類:一是同一合同中空白條款的補填;二是多份合同中一份已經確定內容,其他份合同中條款需要補填。
1、合同的補填
債務人一般會提出抗辯,主張己方簽字時部分合同條款還是空白、對方未經授權單方補填無效。對于此類抗辯,首先需要審查相關條款是否為事后補填,該主張的舉證責任在于債務人,如其未能提供相關證據,則法院可以直接認定合同內容及效力。
其次,如果能夠查明合同條款確系事后單方補填,應當考察補填內容在簽訂合同時是否已經口頭告知相對人或通過其他合同予以固定。民事行為中簽章即表示接受對方的要約,如果簽章時某合同條款仍然空白,一般應推定已經知曉該條款內容或已另行達成口頭協議。
即使因客觀原因而無法在簽章時知曉空白條款內容,也應視為簽章一方授權對方補填相關條款。采取此種立場的主要原因,一方面在于當事人需對自己簽章行為負責,尤其是在空白合同上簽章時應預見和承擔更高的風險;另一方面在于保護交易的穩定性與便捷性。
例如有時為交易方便,借款合同中可能由擔保人先于借款人簽字,擔保人在應訴時抗辯稱自己簽字時主債權尚未成立,因此擔保合同因欠缺擔保標的不成立。如果支持此抗辯,機械地認為債務人一定要先于擔保人簽字,擔保人先簽字后再由債務人補簽的擔保無效,則無異于刻舟求劍、緣木求魚,將損害交易的穩定性與便利性。
然而,若事后債務人通過行為表示對這種授權的否認,則上述授權推定也可以舉證推翻。
2、多份合同的補填
實踐中合同通常為一式多份,當事人可能為簡便而僅將其中一份合同填寫完整并簽字,其他合同文本僅簽字而未將空白條款填寫完整。如果其他合同補填內容與原始合同完全相同,則不成問題,補填時對當事人原始合意未進行變更,數份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若其他合同中補填的內容與原始合同相比沒有實質性的變更,或雖有變更但并未加重債務人負擔,如原來約定對方承擔500萬元的擔保責任,現在補填為300萬元,則應認可補填的效力,否則即不能產生效力。例如,原始合同約定貨物價格為1萬元/噸,賣方在補填時將其變更為2萬元/噸,則該補填已經超出買方的授權范圍,不能構成雙方新的合意,也不產生對原合同變更的效果。
在一起融資租賃合同的擔保糾紛中,擔保人確認的租賃合同與實際抵押登記的租賃合同內容有出入,但法院判決認為,由于原合同約定的出賣人無法供貨,故出租人與承租人重新選定了供貨商,但租賃物價格不變,雙方新的約定并沒有因此加重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主債務人、債務總額、債權人、擔保期限也沒有發生變化,擔保人仍應承擔抵押責任。該判決也支持了上述觀點。
綜上,內容具體確定是合同成立的要求,但判斷合同內容是否具體明確不能局限于書面條款,還要區分空白條款涉及的內容對于合同的意義。空白條款的補填一般應推定為簽章人在簽章時已經知曉或授權,但有相反證據時也可以推翻此類推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