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導讀:
法人應當具備國家法律規定的法人條件,并依法取得法人資格。法定代表人簽訂合同時,應當出示身份證明以及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項目證明。這些組織的負責人依法代表本單位對外簽訂合同。因此,通過欺詐、脅迫等手段迫使對方當事人進行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而訂立的合同,或者當事人雙方惡意串通、利用合同規避法律和行政法規的適用,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均無法律效力。目前,司法實踐中關于空白條款的爭議屢見不鮮,關于空白條款的效力與認定很不統一。那么空白合同有法律效力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人應當具備國家法律規定的法人條件,并依法取得法人資格。法定代表人簽訂合同時,應當出示身份證明以及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項目證明。這些組織的負責人依法代表本單位對外簽訂合同。因此,通過欺詐、脅迫等手段迫使對方當事人進行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而訂立的合同,或者當事人雙方惡意串通、利用合同規避法律和行政法規的適用,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均無法律效力。目前,司法實踐中關于空白條款的爭議屢見不鮮,關于空白條款的效力與認定很不統一。關于空白合同有法律效力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拒絕簽訂空白合同維護自身利益;
在勞動爭議中,無論是社保的繳納,還是拖欠工資,抑或工傷認定等,首先要確定的,就是當事雙方的勞動關系,而要確定勞動關系,就要以勞動合同為依據。因此,勞動合同可謂是確定勞動關系的命脈所在。
自2008年《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后,全國各地加強追究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責任。但是,仍有少數用人單位未從改善勞資關系的角度來自覺遵守法律,而是“花招”頻出,以規避法律,逃避責任。其最主要的違法做法,就是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利用其強勢地位,制造種種借口和理由,與勞動者簽訂空白合同。
法人應當具備國家法律規定的法人條件,并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其中企業法人必須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并在核準登記的業務范圍內訂立合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單位的合法代表人,全權代表法人對外訂立合同。法定代表人簽訂合同時,應當出示身份證明以及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項目證明。
其他組織(非法人組織,包括法人的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及合伙企業等),也必須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取得合法資格。這些組織的負責人依法代表本單位對外簽訂合同。
代理人代訂合同,必須事先取得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以委托人的名義簽訂,才對委托人直接產生權利和義務。
理論上,認定代理人有無簽訂合同代理資格的惟一依據是授權委托書(委托證明),但實踐中注重足以證明其代理資格的書面憑證,如介紹信、蓋有合同專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等。不過,介紹信的基本功能是證明一種關系,起一定的介紹和證明作用,是人們交往的媒介,并不完全具備代理證書的性質、特點和內容,容易為他人利用進行經濟詐騙活動。
意思表示是當事人將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愿表現于外部的行為。意思表示應當是當事人自主、自由、自愿地表達的真實意志。只有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對合同的內容表達了其真實的意思,合同才受法律保護。因此,通過欺詐、脅迫等手段迫使對方當事人進行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而訂立的合同,或者當事人雙方惡意串通、利用合同規避法律和行政法規的適用,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均無法律效力。
合同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如法律、法規明令禁止從事的活動),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采用特定形式或必須經過公證、鑒證或批準、登記后才能生效的合同,必須符合特定的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才能生效。
不一定導致合同無效,理由如下:
格式合同中通常包括一些空白條款,本應由當事人合意補充完整,但實踐中經常出現未填寫而發生爭議的情況,爭議焦點一般集中在空白條款、格式合同及當事人事后補填內容的效力。空白條款是否必然導致合同不成立或無效,要區分空白條款涉及的內容對于合同的意義。空白條款的補填一般應推定為簽章人在簽章時已經知曉或授權,但有相反證據時也可以推翻此類推定。
銀行、保險、信托等金融業務中常見的合同文本主要由金融業經營者所提供的格式條款組成,但合同中通常另有一部分“特別約定”系空白條款,由雙方當事人協商后手填或機打,該部分條款構成每筆交易的個性部分。例如,貸款合同中關于貸款數額、期限、利率、擔保人、擔保財產等條款往往都是空白條款,留待銀行與借款人協商后填寫。目前,司法實踐中關于空白條款的爭議屢見不鮮,關于空白條款的效力與認定很不統一。
如在一起汽車分期貸款擔保服務合同糾紛中,反擔保人辯稱其在一份空白的汽車分期付款服務合同書上簽字,當時具體車型、價格等都沒有填寫,銀行工作人員承諾事后補上該部分條款時將另行通知。但實際上,無論是銀行還是擔保公司,事后均未向被告告知購車的具體信息,也未將相關合同交給被告,故其不應承擔反擔保責任。對此案就存在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