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傳真件與原件的法律效力一樣嗎?

導讀:
法院認為,因B公司未提供該傳真的原件,無法證明該傳真是A公司發送的,加之B公司也無補強證據對傳真件的真實性加以佐證,因此該傳真件不能單獨作為證據使用,傳真件合同在簽署時當事人未親自在場,缺乏證明力傳真合同是通過網上傳輸加蓋印章的,因此合同簽訂時雙方當事人均不在場,該合同也不具有與原件合同相同的證明力,在收到索賠單傳真件之后,B公司未再向A公司主張原件,同樣都是合同,傳真件只是與原件的形式存在不同,那法律效力一樣嗎。
商事活動越是發達,交易形式也就越多樣。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會簽署各種合同文件,有的是原件形式,有的則是傳真件形式。同樣都是合同,傳真件只是與原件的形式存在不同,那法律效力一樣嗎?
傳真件只是與原件的形式存在不同,法律效力卻大打折扣。
隨著科技發展和網絡普及,企業以傳真件形式來簽訂合同愈發普遍。
傳真件合同通過線上傳輸蓋章,不僅能極大提高企業簽約效率,也能降低交易成本。但硬幣具有兩面性,這其中同樣也隱藏著很大的合規風險。
要知道,合同傳真件雖屬于合同書面形式的一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與原件相比,二者在司法實踐中的法律效力和證明價值卻天差地別。
一、未簽訂書面合同,說好的違約金不翼而飛
A公司與B公司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合同約定A公司向B公司供應大型設備,但未明確約定延遲交貨的違約責任。
之后,A公司未能按約履行合同,延誤交貨給B公司造成較大損失。
B公司便將附有80萬金額的索賠單傳真給A公司。A公司工作人員在索賠單上蓋章確認,并通過傳真形式傳給B公司。在收到索賠單傳真件之后,B公司未再向A公司主張原件。
隨后,就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糾紛,B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A公司繼續履行合同,并支付80萬元違約金。
而A公司則辯稱,B公司未舉證證明其逾期交貨,并且索賠單并非原件,不予認可。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件的爭議焦點是傳真件的證明效力。
法院認為,因B公司未提供該傳真的原件,無法證明該傳真是A公司發送的,加之B公司也無補強證據對傳真件的真實性加以佐證,因此該傳真件不能單獨作為證據使用。
最后,法院經過審理,認定B公司所主張的違約金缺乏證據支持,不予支持。但鑒于A公司確實存在違約行為,判決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息計算支付違約金,直至實際交貨之日。
二、謹慎使用傳真件合同的原因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傳真件合同是指通過傳真方式發送并簽署的合同文本,其與原件合同在理論上有同等法律效力。
然而,司法實踐當中,由于傳真合同成立的特殊性,往往不能單獨作為證據,必須與其他證據結合才能充分證明其效力。正如上述案件中,B公司自信對方理虧在先,并且有其確認的索賠單,就未做萬全準備。結果卻舉證失利,事與愿違。傳真件合同的法律效力弱于原件合同,主要是其在形成過程中具有以下特點所決定的。
傳真件合同在簽署時當事人未親自在場,缺乏證明力
傳真合同是通過網上傳輸加蓋印章的,因此合同簽訂時雙方當事人均不在場,該合同也不具有與原件合同相同的證明力。
如果合同各方產生爭議,特別是涉及到證明當事人真實意圖的情況時,就需要提供補強的證據,從而證明合同的有效性。
而很多人往往并不具有證據意識,這也對舉證提出了難度。
- 傳真件合同極易被偽造
傳真件合同本身也很容易通過技術手段偽造、變造,印章、簽名等也可能因傳真機的問題而被篡改。
特別是用于傳輸文字、圖像的傳真件,其性質與復印件類似,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因此,在驗證傳真合同是否具有證明力時,往往首先應當證明傳真合同的真實性。這也在無形當中增加了舉證責任。
- 傳真件合同的保存難度較高
- 相較于原件合同而言,傳真件合同紙張具有特殊性,并不易保存。
此外,傳真件使用的紙張上面的字跡容易模糊,而且隨著周圍環境的變化或者時間推移,內容會逐漸變得難以辨認,對保存提出較高要求。
一般而言,傳真件的保存期限因使用紙張的不同而有所區別。其中,熱敏紙的保存時間為1-3年,噴墨打印紙的保存時間為2-5年,激光打印紙的保存時間更長,可以達到5-10年。
因此,對于合同履行期限較長的合同,一般是不建議通過傳真形式簽訂的。
實務操作中應注意的事項
毫無疑問,合同原件在司法實踐當中依然證明力最強!
但在實務中,往往并非都能獲取到合同原件,只能取得相關的傳真件。那么,對此應如何降低自身風險呢?
- 對傳真件合同進行交叉驗證
一是核實傳真的發件人、發送號碼等是否與合同約定或者對方官方公布的一致;二是如果雙方之間存在多次交易往來,要與以往所簽訂的合同上的印章進行交叉比對,從而判斷傳真件的真實性。
此外,如果條件允許的話,在傳真件合同簽訂之后,最好要求對方及時補寄書面的蓋章版合同。
- 保存相關輔助證據
在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并非是雙方拍腦門臨時起意就決定的事情,而是通過了多輪談判、交涉、督促等一系列流程才促成的。
雙方在整個交易過程中,交流使用的媒介可能多種多樣,如電話、微信、電子郵件、QQ等,但無論何種媒介,都一定會留有相關的痕跡。
因此,需要及時妥善保存媒介上的聊天記錄、以及合同簽訂及履行的電子文本等,以便在訴訟中作為加強證據使用。
- 合同中附加效力性條款
為了使傳真件合同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可以設置相應的合同條款。例如,可以在合同中增加一條,“合同各方一致同意,傳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從而為傳真件合同效力上一道保險。 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重要環節,因合同管理出現問題所引發的民事糾紛層出不窮,早已見怪不怪。但市場因素不斷變化,很多情況下,處于合同弱勢一方的企業對于采用何種形式的合同往往并不具有話語權。那難道就為避免風險而不簽合同嗎?當然不是,這需要去綜合考慮收益和風險,衡量二者之間是否匹配。同時企業內部也要做好合同的風險管理,通過合規管理手段來最大限度的規避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