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空白條款填補后的法律效力

導讀:
(一)同一合同的填補債務人一般會提出抗辯,主張己方簽字時部分合同條款還是空白、對方未經授權單方補填無效。對于此類抗辯,首先需要審查相關條款是否為事后補填,該主張的舉證責任在于債務人,如其未能提供相關證據,則法院可以直接認定合同內容及效力。民事行為中簽章即表示接受對方的要約,如果簽章時某合同條款仍然空白,一般應推定已經知曉該條款內容或已另行達成口頭協議。即使因客觀原因而無法在簽章時知曉空白條款內容,也應視為簽章一方授權對方補填相關條款。如果其他合同補填內容與原始合同完全相同,則不成問題,補填時對當事人原始合意未進行變更,數份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那么合同空白條款填補后的法律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同一合同的填補債務人一般會提出抗辯,主張己方簽字時部分合同條款還是空白、對方未經授權單方補填無效。對于此類抗辯,首先需要審查相關條款是否為事后補填,該主張的舉證責任在于債務人,如其未能提供相關證據,則法院可以直接認定合同內容及效力。民事行為中簽章即表示接受對方的要約,如果簽章時某合同條款仍然空白,一般應推定已經知曉該條款內容或已另行達成口頭協議。即使因客觀原因而無法在簽章時知曉空白條款內容,也應視為簽章一方授權對方補填相關條款。如果其他合同補填內容與原始合同完全相同,則不成問題,補填時對當事人原始合意未進行變更,數份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關于合同空白條款填補后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同一合同的填補
債務人一般會提出抗辯,主張己方簽字時部分合同條款還是空白、對方未經授權單方補填無效。對于此類抗辯,首先需要審查相關條款是否為事后補填,該主張的舉證責任在于債務人,如其未能提供相關證據,則法院可以直接認定合同內容及效力。其次,如果能夠查明合同條款確系事后單方補填,應當考察補填內容在簽訂合同時是否已經口頭告知相對人或通過其他合同予以固定。
民事行為中簽章即表示接受對方的要約,如果簽章時某合同條款仍然空白,一般應推定已經知曉該條款內容或已另行達成口頭協議。即使因客觀原因而無法在簽章時知曉空白條款內容,也應視為簽章一方授權對方補填相關條款。采取此種立場的主要原因,一方面在于當事人需對自己簽章行為負責,尤其是在空白合同上簽章時應預見和承擔更高的風險;另一方面在于保護交易的穩定性與便捷性。例如有時為交易方便,借款合同中可能由擔保人先于借款人簽字,擔保人在應訴時抗辯稱自己簽字時主債權尚未成立,因此擔保合同因欠缺擔保標的不成立。
如果支持此抗辯,機械地認為債務人一定要先于擔保人簽字,擔保人先簽字后再由債務人補簽的擔保無效,則無異于刻舟求劍、緣木求魚,將損害交易的穩定性與便利性。
然而,若事后債務人通過行為表示對這種授權的否認,則上述授權推定也可以舉證推翻。如前案中,因為只有在銀行最終確定擔保數額及車輛信息后,才能確定《汽車分期付款擔保服務合同書》中的反擔保條款內容。反擔保人簽字后多次找到債務人稱不愿意繼續提供擔保,并要求辦理撤銷擔保手續,可見擔保人在空白合同上簽字時并不知曉擔保標的,也未授權對方補填,而僅僅是因為簽字時合同內容客觀上無法確定,故本案中擔保權人的補填不能對雙方產生效力。
(二)多份合同的填補
實踐中合同通常為一式多份,當事人可能為簡便而僅將其中一份合同填寫完整并簽字,其他合同文本僅簽字而未將空白條款填寫完整。如果其他合同補填內容與原始合同完全相同,則不成問題,補填時對當事人原始合意未進行變更,數份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若其他合同中補填的內容與原始合同相比沒有實質性的變更,或雖有變更但并未加重債務人負擔,如原來約定對方承擔500萬元的擔保責任,現在補填為300萬元,則應認可補填的效力,否則即不能產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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