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的空白條款有效嗎

導讀:
格式合同空白條款的效力格式合同中的空白條款通常都會影響要約明確性,但空白條款是否必然導致合同不成立或無效,仍需要區分情況討論。如在前案中,雖然擔保合同中沒有明確擔保的債權內容:車輛品牌、型號、價格、數量等,但如果有相關證據證明擔保人在簽字時已經閱讀購車合同或被告知購車合同內容的話,即使擔保合同條款中存在空白,也可以結合購車合同來綜合確定擔保的債權內容,此時可以認定擔保人同意對相關購車合同中的債務自愿提供擔保,擔保合同中標的條款的“空白”不影響擔保合同的成立與效力。那么格式合同的空白條款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格式合同空白條款的效力格式合同中的空白條款通常都會影響要約明確性,但空白條款是否必然導致合同不成立或無效,仍需要區分情況討論。如在前案中,雖然擔保合同中沒有明確擔保的債權內容:車輛品牌、型號、價格、數量等,但如果有相關證據證明擔保人在簽字時已經閱讀購車合同或被告知購車合同內容的話,即使擔保合同條款中存在空白,也可以結合購車合同來綜合確定擔保的債權內容,此時可以認定擔保人同意對相關購車合同中的債務自愿提供擔保,擔保合同中標的條款的“空白”不影響擔保合同的成立與效力。關于格式合同的空白條款有效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格式合同空白條款的效力
格式合同中的空白條款通常都會影響要約明確性,但空白條款是否必然導致合同不成立或無效,仍需要區分情況討論。前述案例中,法院判決認為,該擔保合同中并無反擔保的債權種類及數額的約定,缺少合同成立的必備條款,且擔保公司亦未舉證證明雙方就反擔保的標的達成合意,故雙方的反擔保關系不成立。
合同法第六十一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根據該條規定,合同中質量、價款、履行地等內容通常雖然被認為是合同的主要條款,但上述條款的缺失并不當然導致合同的不成立或無效,而是可以通過其他途徑來補充確定(學理上稱之為“合同漏洞”,指合同對某些事項應加以規定卻未予規定的情形)。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規定可以推導出,合同漏洞的填補方法有四種:協議補充、整體解釋補充、交易習慣補充與法律的任意性規定補充。被補充的合同成立并生效,只是需要通過補充來明確履行內容。
然而,合同若欠缺某些必要條款,如當事人、標的,即被視為因意思表示不明確而不成立。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之間的交易不能僅僅以書面合同為準,在書面合同之外可能存在口頭協議、交易慣例甚至其他合同,判斷一份合同是否成立還需要結合上述合同之外的因素綜合考量。如在前案中,雖然擔保合同中沒有明確擔保的債權內容:車輛品牌、型號、價格、數量等,但如果有相關證據證明擔保人在簽字時已經閱讀購車合同或被告知購車合同內容的話,即使擔保合同條款中存在空白,也可以結合購車合同來綜合確定擔保的債權內容,此時可以認定擔保人同意對相關購車合同中的債務自愿提供擔保,擔保合同中標的條款的“空白”不影響擔保合同的成立與效力。
相關知識介紹:要約內容的準確性
一般認為,格式條款是訂立合同一方向對方發出的要約,而“內容具體確定”是要約的條件,也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要求,我國合同法第十四條對此作了明確規定。但何為“具體確定”的要約,合同法并未明確,可以參照《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4條第1款規定,如果寫明貨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規定數量和價格或規定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即為十分確定。
公約雖然僅適用于買賣合同,但其他合同可以結合合同要素內容參照適用。例如保證合同,其內容在于為債務人的特定債權提供履行擔保,或為特定期限內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最高額保證)。因此,保證合同內容具體確定即要求擔保的債權具體確定,或債權發生的期間具體確定,否則即視為保證合同內容不明確。
但需要注意的是,要約內容具體確定不要求必須明確地形成書面條款,只要合同要素是可以確定的即可。例如,要約約定以擔保人名下的所有車輛為債務人提供抵押,雖然要約中沒有明確抵押財產,但可以通過查詢車輛登記等手段來確定具體用于抵押的車輛,則該要約依然可以視為是明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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