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條款須雙方協商一致才是否有效

導讀:
格式條款須雙方協商一致才是否有效格式條款訂入合同后在簽訂合同時制定格式條款的一方必須要提請對方注意格式條款使對方了解格式條款內容對方與制定方對格式條款協商一致格式條款才有效。法院經審理認為干洗店取衣單背面的“顧客須知”屬格式合同該“顧客須知”第三條屬格式條款干洗店在交付取衣單時并沒有提請郭某注意該條款該格式條款并未由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并且該條款減輕干洗店的責任造成不公平結果。本案涉及的問題主要是格式條款的法律效力問題。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的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格式條款是由提供商品或服務的一方單方擬定的。
格式條款須雙方協商一致才是否有效
格式條款訂入合同后在簽訂合同時制定格式條款的一方必須要提請對方注意格式條款使對方了解格式條款內容對方與制定方對格式條款協商一致格式條款才有效。具體案例如下分析
(一)2005年3月16日郭先生到干洗店干洗一件乳白色的大衣他囑咐店員不僅要洗干凈而且最好不要與其他深色衣服混洗。店員答應后并給郭某一張取衣單。當月20日郭先生去取衣服時發現衣袖被污染了大塊紅漬。經洗衣店重洗后大衣上仍有紅色污漬。
于是郭先生要求干洗店賠償大衣價款1880元。干洗店承認因自己過失造成大衣污損但聲稱本店取衣單背面印有“顧客須知”其中第三條說明衣物如有污損賠償價格最高為1000元。郭某遂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干洗店“顧客須知”第三條內容無效干洗店賠償自己大衣款188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干洗店取衣單背面的“顧客須知”屬格式合同該“顧客須知”第三條屬格式條款干洗店在交付取衣單時并沒有提請郭某注意該條款該格式條款并未由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并且該條款減輕干洗店的責任造成不公平結果。
(二)依照合同法第39條“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的規定該條款無效干洗店應賠償郭先生1880元。
本案涉及的問題主要是格式條款的法律效力問題。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的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比較常見于公用事業等處于壟斷和專營地位的單位單方制訂格式合同與格式條款或者為了便捷、快速服務行業的某些單位也會制訂統一的格式合同。
格式條款是由提供商品或服務的一方單方擬定的。因此制定方往往偏于保護自己的利益減輕和免除自己的責任從而容易造成不公平、不合理的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