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合同中不平等條款是否有效

導讀:
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無效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除了須有不公平的交易結果即合同內容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導致雙方權利義務嚴重失衡以外還必須具備下列要素客觀上須雙方訂約地位不平等一方處于優勢地位而對方處于窘境完全沒有同對方討價還價的余地或是一方無經驗、缺乏判斷力。單有交易結果的不對等不應認定為顯失公平。那么采購合同中不平等條款是否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采購合同中不平等條款是否有效
簽訂合同時要遵守公平原則如果采購合同明顯不公平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撤銷采購合同采購合同撤銷后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條公平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百五十一條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無效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二、怎樣認定合同顯失公平
對于合同顯失公平的認定標準應堅持主觀標準和客觀標準的統一。除了須有不公平的交易結果即合同內容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導致雙方權利義務嚴重失衡以外還必須具備下列要素
客觀上須雙方訂約地位不平等一方處于優勢地位而對方處于窘境完全沒有同對方討價還價的余地或是一方無經驗、缺乏判斷力。
主觀上一方必須是故意利用對方所處的不利境地即行為人必須知道對方所處的境地、知道他們之間訂立的合同顯失公平并有意識的加以利用。
單純在交易結果上超出市價、平均利潤、平均差價的一定倍數不應認定為顯失公平。因為顯失公平旨在校正合同自由造成的不公平并不在于干預當事人通過合同調節自我利益的得失。只要訂約過程是公平的法律應重在為當事人提供公平的交易規則和交易秩序而不在于直接為當事人訂立公平合理的合同。單有交易結果的不對等不應認定為顯失公平。片面地追求交易結果的公平無疑會破壞交易規則使價格機制的作用得不到充分發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