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的免責條款是否有效

導讀:
第五百零六條免責條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由于格式合同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則格式合同的擬定方可以利用其優越的經濟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費者的合同條款。
一、格式合同的免責條款是否有效
格式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如果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等的免責條款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條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第五百零六條免責條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二、格式合同法律特征
1格式合同的要約向公眾發出、并且規定了在某一特定時期訂立該合同的全部條款
2格式合同的條款是單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條款的定型化導致了對方當事人不能就合同條款進行協商
4格式合同一般采取書面形式
5格式合同特別是提供商品和服務的格式合同條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絕對的經濟優勢或壟斷地位而另一方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費者。
格式合同雖然具有節約交易的時間、事先分配風險、降低經營成本等優點但同時也存在諸多弊端。由于格式合同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則格式合同的擬定方可以利用其優越的經濟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費者的合同條款。




